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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电梯


6.4.1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2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4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6.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4.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单元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4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由二个及二个以上的住宅单元组成,且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住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应从第十二层起设置与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5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6.4.6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条文说明
6.4.1 电梯是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多少层开始设置电梯是个居住标准的问题,各国标准不同。在欧美一些国家,一般规定四层起应设置电梯,原苏联、日本及我国台湾省的规范规定六层起应设置电梯。我国1954年《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居住房间在五层以上或最高层的楼板面高出地平线在17公尺以上时,应有电梯设备”。1987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 96规定了七层(含七层)以上应设置电梯。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应该对老年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为此,本规范中规定“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16m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本次修订特别对三种工程设计中没有严格执行设置电梯规定的情况进一步明确限定。其理由是:
      1 如底层为层高4.50m的商店或其他用房,以2.80m层高的住宅计算,(2.80m×4)(最高住户入口层楼面标高)+4.50m(底层用房层高)+0.30m(室外高差)=16m。也就是说,上部的住宅只能作五层。此时以16m作为是否设置电梯的限值。
      2 当设置一个架空层时,如六层住宅采用2.70m层高,即:2.20m(架空层)+0.10m(室内外高差)+(2.70m×5)=15.80m<16m,可以不设置电梯。如六层住宅采用2.80m层高并架空层时,若不采取一定措施则不能控制在16m的规定范围内,即2.20m(架空层)+0.10m(室内外高差)+(2.80m×5)=16.30m>16m。本规范对有架空层或储存空间的住宅严格规定,不设置电梯的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m。
      3 在住宅建筑顶层若布置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设置户内楼梯者),跃层部分的入口处距该建筑物室外地面的高度若超过16m。实践证明,顶层住户的一次室内登高超出了规定的范围,所以必须设置电梯。
       除了以上三种情况外,原规范允许山地、台地住宅的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入口,如果该入口具有消防通道作用时,其层数由该中间层起计算。由于这种情况正在逐步减少,同时涉及如何设消防通道和消防电梯等问题。由防火规范统一规定,本规范不再放宽条件。
6.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主要考虑到其中的一台电梯进行维修时,居民可通过另一部电梯通行。住宅要适应多种功能需要,因此,电梯的设置除考虑日常人流垂直交通需要外,还要考虑保障病人安全、能满足紧急运送病人的担架乃至较大型家具等需要。
6.4.3、6.4.4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个住宅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在电梯维修期间,会给居民带来极大不便,只能通过联系廊或屋顶连通的方式从其他单元的电梯通行。当一栋楼只有一部能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其他单元只能通过联系廊到达这电梯运输担架。在两个住宅单元之间设置联系廊并非推荐做法,只是一种过渡做法。在实际操作中,联系廊的设计会带来视线干扰、安全防范、使部分居室厨房失去自然通风和直接采光等问题,此种设置电梯的方法虽较经济,但属低水平。所以,理想的方案是设置两台电梯,且其中一台可以容纳担架。
       对于一栋十二层的住宅,各单元联通的屋面可以视为联系廊;对于一栋十八层的住宅,联系廊的设置可有两种方案:方案一,在十二层设置第一个联系廊,根据联系廊的间隔不能超过五层的规定,十七层必须设置第二个联系廊;方案二,在十四层设置第一个联系廊,各单元的联通屋面即可以视为第二个联系廊。
       近来,有些一梯两户的方案将十二层以上相邻单元的两户住宅北阳台连通,这种做法也能起到紧急疏散的目的,但需要相关住户之间认可。这种做法从设计上不属于联系廊的做法。
6.4.5 为了使用方便,高层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隔一层或更多层设站的方式,既不合理,对居民也不公平。
6.4.6 电梯是人们使用频繁和理想的垂直通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GB/T 7025.1的规定:“单台电梯或多台并列成排布置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最大的轿箱深度”。近几年来部分六层及以下住宅设置了电梯,电梯厅的深度不小于1.50m,即可满足载重量为630kg的电梯对候梯厅深度的要求。
6.4.7 本条对电梯在住宅单元平面布局中的位置,提出了相关的限定条件。电梯机房设备产生的噪声、电梯井道内产生的振动、共振和撞击声对住户干扰很大,尤其对最需要安静的卧室的干扰就更大。
       原规范要求“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本次修编考虑到我国中小套型住宅建设的实际情况,在小套型住宅单元平面设计时,满足这一要求确有一定困难。特别是,在做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组合时,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的情况很多。考虑到“兼起居的卧室”实际上有部分起居空间,可以尽量在起居空间部分相邻电梯,并采取双层分户墙或同等隔声效果的构造措施。因此,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本条适当放宽了特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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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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