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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商店


8.3.1 商店(市场)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8.3.1.1 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8.3.1.2 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
8.3.1.3 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堆放可燃物;
8.3.1.4 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8.3.1.5 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1.0m以上。
8.3.2 商店的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8.3.3 营业厅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疏散走道设置应符合JGJ4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8.3.3.1 营业厅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8.3.3.2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为1.5m;
8.3.3.3 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
8.3.3.4 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8.3.4 营业厅内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8.3.4.1 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8.3.4.2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m×0.3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时,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65m×0.25m;
8.3.4.3 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8.3.5 营业厅的安全疏散不应穿越仓库。当必须穿越时,应设置疏散走道,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仓库分隔。
8.3.6 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8.3.7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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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XF65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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