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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消防演练


9.5.1 目的
9.5.1.1 检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各职能组和有关人员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职责的熟悉程度。
9.5.1.2 检验人员安全疏散、初期火灾扑救、消防设施使用等情况。
9.5.1.3 检验本单位在紧急情况下的组织、指挥、通讯、救护等方面的能力。
9.5.1.4 检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9.5.2 组织
9.5.2.1 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9.5.2.2 宜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的目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模拟形式。
9.5.2.3 消防演练方案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争取其业务指导。
9.5.2.4 消防演练前,应通知场所内的从业人员和顾客或使用人员积极参与;消防演练时,应在建筑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进行公告。
9.5.2.5 消防演练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
9.5.2.6 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9.5.2.7 地铁、高度超过100m的多功能建筑等,应适时与地公安消防队组织联合消防演练。
9.5.2.8 演练结束后,应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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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XF65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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