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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对外服务用房


4.3.1 对外服务用房可由服务大厅(含门厅、寄存处等)、展览厅、报告厅、接待室、查阅登记室、目录室、开放档案阅览室、未开放档案阅览室、缩微阅览室、音像档案阅览室、电子档案阅览室、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中心、对外利用复印室和利用者休息室、饮水处、公共卫生间等组成。规模较小的档案馆可合并设置。
4.3.2 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采光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5;
      2 应避免阳光直射和眩光,窗宜设遮阳设施;
      3 室内应能自然通风;
      4 每个阅览座位使用面积:普通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3.5㎡;专用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4.0㎡;若采用单间时,房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
      5 阅览桌上应设置电源
      6 室内应设置防盗监控系统。
4.3.3 缩微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免阳光直射;
      2 宜采用间接照明,阅览桌上应设局部照明;
      3 室内应设空调或机械通风设备。

条文说明
4.3.1 对外服务用房是档案馆建筑中开展档案工作、对外服务的场所。本条介绍了其房间组成及设置原则。
4.3.2 本条根据档案馆阅览室的实际调查结果和管理人员的意见而制定,同时参考了图书馆建筑的相关要求。
    普通阅览室每阅览座位使用面积指标,是参考了国际标准每座位5㎡,根据中国人体型略小而取的最低面积。
4.3.3 本条根据缩微阅览室一般借助缩微阅读机而利用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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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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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2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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