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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电气


7.3.1 档案馆供电等级应与档案馆的级别、建设规模相适应。
7.3.2 特级档案馆应设自备电源。
7.3.3 特级档案馆的档案库、变配电室、水泵房、消防用房等的用电负荷不应低于一级。
7.3.4 甲级档案馆宜设自备电源,且档案库、变配电室、水泵房、消防用房等的用电负荷不宜低于一级;乙级档案馆的档案库、变配电室、水泵房、消防用房等的用电负荷不应低于二级。
7.3.5 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区外,档案库的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应设有防止漏电、过载的安全保护装置。
7.3.6 档案馆的电源线、控制线应采用铜质导体。
7.3.7 档案库、服务器机房、计算机房、缩微技术用房内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并宜暗敷。
7.3.8 空调设备和电热装置应单独设置配电线路,并应穿金属管槽保护。
7.3.9 档案库灯具形式及安装位置应与档案装具布置相配合。缩微阅览室、计算机房照明宜防止显示屏出现灯具影像和反射眩光。
7.3.10 档案馆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表7.3.10的规定。

表7.3.10  档案馆照明的照度标准
表7.3.10  档案馆照明的照度标准

7.3.11 档案馆建筑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且特级、甲级档案馆应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乙级档案馆应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7.3.12 档案馆应适应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并应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等要求进行综合布线、预留接口,通信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满足工作需要。

条文说明
7.3.1 本条阐明了档案馆供电等级应与档案馆的级别、建设规模相适应。档案馆从建筑专业角度可分为档案库、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和附属用房几个部分。每个部分的供电等级是有区别的,重要部分的用房供电等级应当高,一般的用房供电等级就可低一些,这种做法一方面保证档案的保管安全,一方面降低投资成本和建成后的运营成本。
7.3.2 本条规定了特级档案馆应设自备电源。自备电源的设置是为了抵御自然灾害。考虑到特级档案馆的重要性,将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款,以保证特级档案馆的正常运行。
7.3.3 本条规定了特级档案馆的供电要求。
7.3.4 本条规定了甲级、乙级档案馆的供电要求。
7.3.5 库房电源保护和控制设备要求设于库外是考虑库内无工作人员时,可从库外切断电源,防止因电气设备线路长期带电而引起事故。
7.3.6 档案库房供电导线采用铜芯导线是考虑铝芯导线在接头处接触电阻大,长期用电会因接触不良而产生火花,导致火灾危险,因此必须消除安全隐患。
7.3.7 配电电线不外露,保证安全。
7.3.8 安全要求。
7.3.9 依据照明设计要求,保证工作有良好照明环境。
7.3.10 本表照度标准值除档案库外参照最新国家照度标准进行了修订。档案库的照度“0.25m垂直面不低于50lx”,陈述如下:在库房离地0.25m垂直面处,档案人员在照度不低于50lx的情况下,可以看清档案卷盒立面上的标题文字,便于存取档案。在调研过程中,本规范编制组多次利用高精度照度计进行过实际测量,50lx的照明条件,可以满足使用要求。在设计中可以根据本馆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7.3.11 随着极端气候发生频率的增加以及档案馆现代化设备广泛应用,雷害对建筑设备及生命财产的危害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根据档案馆等级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将有效地保护档案馆的安全。
7.3.12 根据档案信息化和办公自动化的建设需要,满足安全、保密、美观、整洁等要求的综合布线、预留接口以及通信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在档案馆建设项目实施前就要考虑设计,避免项目建成后反复改造施工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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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2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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