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6.1 一般规定


6.1.1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6.1.2 配电线路装设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特性应具有选择性,且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部分选择性或无选择性切断。
6.1.3 用电设备末端配电线路的保护,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
6.1.4 除当回路相导体的保护装置能保护中性导体的短路,而且正常工作时通过中性导体的最大电流小于其载流量外,尚应采取当中性导体出现过电流时能自动切断相导体的措施。

条文说明
6.1.1 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是预防电气火灾的重要措施之一,配电线路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的目的就是避免线路因过电流导致绝缘受损,进而引发火灾及其他灾害。一般来说,短路保护作用于切断电源,过负荷保护作用于切断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6.1.2 随着低压电器的快速发展,上下级保护电器之间的选择、配合特性不断改善,对于过负荷保护,上下级保护电器动作特性之间的选择性比较容易实现,例如,装在上级的保护电器采用具有定时限动作特性或反时限动作特性的保护电器,对于熔断器而言,上下级的熔体额定电流比只要满足1.6:1即可保证选择性;上下级断路器通过其保护特性曲线的配合或者短延时调节不难做到这一点。但对于短路保护,要做到选择性配合还有一定难度,需综合考虑脱扣器电流动作的整定值、延时、区域选择性联锁、能量选择等多种技术手段。根据目前低压电器的技术发展情况,完全实现保护的选择性还是有一定难度的,从经济、技术两方面考虑,对于非重要负荷还是允许采用部分选择性或无选择性切断。
6.1.3 供给用电设备的末端线路,除符合本章要求外,尚有用电设备的特殊保护要求,所以还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 的规定。但用电设备本身的过电流保护不属于本规范规定的范围。
6.1.4 当电气装置中存在大量谐波电流时,会引起相导体及中性导体的过负荷,而中性导体的过负荷是最常见的。在三相四线回路中,有时当相导体载流量在正常值范围以内时,中性导体已经严重过载。所以应根据配电系统中谐波的情况采取中性导体的保护措施。
如果没有谐波,即使中性导体截面积小于相导体截面积,但正常工作时通过中性导体的最大电流明显小于其载流量,这时不必检测中性导体过电流。
如果有谐波,但中性导体截面积大于等于相导体截面积,并且能够保证中性导体通过的最大电流小于等于其载流量,这时不必检测中性导体过电流。
如果谐波含量很高,即使中性导体截面积大于等于相导体截面积,也难以保证中性导体不出现过电流,这时应根据中性导体载流量检测过电流。当检测到过电流时,只要动作于切断相导体即可,中性导体不必切断。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