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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加臭装置设计


4.2.1 加臭剂储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燃气工程使用的加臭剂储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 150的相关规定;
    2 加臭剂储罐的容积应根据供气规模、加臭剂的运输距离、最大允许充装量等参数确定;
    3 加臭剂充装量不应大于90%,且储存时间不应超过加臭剂的保质期。
4.2.2 加臭装置控制器及电气元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器宜有加臭剂储罐高低液位、泵工作状态、系统故障等报警信号输出,且报警信号需手动消除;
    2 控制器应具有手动运行模式和自动运行模式,且能够接收燃气流量计提供的数字或模拟信号;对于恒定燃气流量供气,控制器可仅有手动运行模式;
    3 控制器应设置不可逆转的并有可追溯、可打印的记录装置;
    4 加臭装置应具备将运行监控数据向上位机的远程终端(RTU)或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SCADA)进行数据传输的功能,控制器的接口应具有通用性和兼容性;
    5 加臭装置中的电气元件应在产品交付时提供合格的检验资料。
4.2.3 加臭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臭泵输出加臭剂的压力应高于被加臭的燃气管道最高工作压力,宜为燃气管道最高工作压力的1.2倍~1.5倍;
    2 加臭泵应易于操作、检修和清洗;
    3 加臭泵入口应加装过滤器,出、入口应设置止回阀;
    4 加臭泵的输出应设有标定器。
4.2.4 加臭阀门组及管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臭管线阀门组应设置回流管;
    2 输送加臭剂的管线、阀门组管束应采用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管道,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和《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T 12771的规定;最小内径应大于4mm;
    3 加臭装置的管线连接宜采用机械连接。
4.2.5 加臭剂注入喷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嘴上部应安装止回阀;
    2 喷嘴的接口尺寸不应小于DN15,压力级别应与燃气管道设计压力相同且不应小于PN1.6MPa。
4.2.6 加臭剂储存量较大的加臭装置,宜采用电动上料泵或使用车用快速上料接口进行储罐上料操作。

条文说明
4.2.1本条对加臭剂储罐的设计作出了规定。对本条各款作如下说明:
    1 规定了城镇燃气使用的加臭剂储罐产品设计、制造要执行的标准。
    2 规定了确定加臭剂储罐容积的原则。
    加臭剂储罐的容量以3~6个月用量为宜;对于供气量大于50×104m3/d的用户,加臭剂储量可缩减至1个月或2个月。
    3 由于加臭剂也具有易燃易爆性,因此,确保加臭剂储罐液位在适宜范围内是保证加臭装置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本款规定加臭剂充装量不应大于90%是参照液化石油气最大充装量来确定的。90%的含义是指在常温下,加臭剂储罐的最大允许体积充装率为90%。加臭剂在此规定值下运行可保证储罐内留有一定的气相空间,以防止储罐外温度升高,使储罐内压力升高。
4.2.2 本条对加臭剂的控制器及电气元件提出要求,主要是考虑到:一方面提高加臭装置控制器的质量,以保证加臭设备自身的安全性;另外,供气企业对加臭情况的记录也便于出现事故或纠纷时作为原始凭证进行查洵。
    加臭装置记录内容包括:加臭设备运行状态、运行时间、瞬时加臭量、累计加臭量等。
4.2.3 本条文中第3款加臭泵出、入口加装止回阀主要是控制加臭剂单向流动。
4.2.5 本条文中第1款是为防止停泵时管内的天然气回流。
4.2.6 一般情况下,加臭剂储存量大于400kg~600kg的加臭装置,需要采用密闭的防爆电动上料泵或使用车用快速上料接口进行储罐上料操作。加臭剂储存量小于400kg的加臭装置,可采用气动或手动上料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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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 CJJ/T14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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