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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消防供配电


10.1.1 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所规定的二级负荷供电。
10.1.2 消防水泵的供电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当采用二级负荷供电时,应设置柴油机驱动的备用消防水泵。
10.1.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实现自动切换。其供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或经耐火保护的阻燃电缆。
10.1.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0.1.5 消防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1.1 本条是对消防设备用电负荷的规定。
    消防设备的用电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根据该规范要求,一级负荷供电应有2个电源供电,且应满足下述条件:
    1 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破坏;
    2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2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应急电源可以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蓄电池或干电池。
    结合消防用电设备(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设备、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的具体情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电,可视为一级负荷:
    1)电源来自2个不同发电厂;
    2)电源来自2个区域变电站(电压一般在35kV及以上);
    3)电源来自一个区域变电站,另一个设有自备发电设备。
    二级负荷供电系统原则上要求由两回线路供电。但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也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
    从保障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和解约投资出发,规定本款的保护对象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10.1.2 消防水泵属于二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重要的消防用电设备决定着消防的成败,因此供电十分重要,而要到达最可靠的供配电,则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不中断。
    从保障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和节约投资出发,规定本款的保护对象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10.1.3 重要的消防用电设备决定着消防的成败,因此供电十分重要,而要达到最可靠的供配电,双电源供电的切换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进行,否则会因为供配电线路中存在中间环节而降低可靠度。另外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因此除供电形式的要求外,还要求配电线路采用耐火电缆或经耐火保护的阻燃电缆。
10.1.4 鉴于工业企业用电设备多、电缆量大等复杂性,在消防系统设计时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应单独设置,不应于其他系统的供电回路混合。回路敷设、配电设备设置均应独立,且有明显的标志。
10.1.5 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十分重要,应保证其供电的可靠性。钢铁冶金企业的设计采用传统的由上级变电所(该变电所至少有两个电源,两台变压器,二次侧有两段母线)的不同母线段取得两回路供电电源,且该两回供电线路(一般为电缆线路)要求采用耐火电缆或阻燃电缆。若在同一电缆沟或隧道中敷设时,应尽量分别敷设在沟或隧道两侧的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若沟或隧道只单侧有电缆桥架(或支架)时,则该两回路电缆不应敷设在同一层托架中,且两层托架间需设隔火措施,当一条线路故障时,一般不会影响另一条线路的正常供电,且在线路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设有两路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可以保证消防电源的正常供电。这样的两路供电电源是可靠的。当然如果有条件,消防泵站可以再取得另一独立于本供电系统的一路相同电压等级的电源(如相邻车间不同电源的变电所、自备电厂、自设柴油发电机、高炉煤气余压发电等),或采用非电气措施(如柴油水泵),这样更为可靠。
    因此本条规定消防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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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41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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