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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5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条文说明

标准的“总则”一章,通常叙述本项标准编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各项规定的严格程度,以及本标准与其他标准的关系等基本事项。

1.0.1 阐述制定本规范的目的与依据。
制定节能验收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使其达到设计要求。而制定的依据则是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等。需要理解的是,作为验收标准,是从验收角度对施工质量提出的要求和规定,不能也不应是全面的要求。

1.0.2 界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在一个单位工程中,适用的具体范围是建筑工程中围护结构、设备专业等各个专业的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对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由于可列入改建工程的范畴,故也应遵守本规范的要求。

1.0.3 阐述本规范各项规定的总体“水平”,即“严格程度”。
由于是适用于全国的验收规范,与其他验收规范一样,本规范各项规定的“水平”是最低要求,即“最起码的要求”。

1.0.4 阐述本规范与其他相关验收规范的关系。这种关系遵守协调一致、互相补充的原则,即无论是本规范还是其他相应规范,在施工和验收中都应遵守,不得违反。

1.0.5 根据国家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节能,节能达不到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因此,规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即建筑节能验收是单位工程验收的先决条件,具有“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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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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