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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和结构设计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
6.1.2 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灵活性,并应满足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工艺要求。
6.1.3 主机房净高应根据机柜高度及通风要求确定,且不宜小于2.6m。
6.1.4 变形缝不应穿过主机房。
6.1.5 主机房和辅助区不应布置在用水区域的垂直下方,不应与振动和电磁干扰源为邻。围护结构的材料选型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防潮、少产尘等要求。
6.1.6 设有技术夹层和技术夹道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建筑设计应满足各种设备和管线的安装和维护要求。当管线需穿越楼层时,宜设置技术竖井。
6.1.7 改建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根据荷载要求采取加固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和《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1.1 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抗震设计分类一般按乙类考虑;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除有特殊要求外,一般按丙级考虑;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按丙类考虑。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荷载应根据机柜的重量和机柜的布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附录B计算确定,但不宜小于本规范附录A中所列的标准值。
6.1.2 为满足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摆放工艺设备的要求,主机房的结构宜采用大空间及大跨度柱网。
6.1.3 常用的机柜高度一般为1.8~2.2m,气流组织所需机柜顶面至吊顶的距离一般为400~800mm,故机房净高不宜小于2.6m。在满足电子信息设备使用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综合考虑室内建筑空间比例的合理性以及对建设投资和日常运行费用的影响。
6.1.4 规定变形缝不应穿过主机房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因主体结构的不均匀沉降破坏电子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当由于主机房面积太大而无法保证变形缝不穿过主机房时,则必须控制变形缝两边主体结构的沉降差。
6.1.5 本条是为保证电子信息设备安全运行制定的。用水和振动区域主要有卫生间、厨房、实验室、动力站等。电磁干扰源有电动机、电焊机、整流器、变频器、电梯等。当主机房在建筑布局上无法避免上述环境时,建筑设计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6.1.6 技术夹层包括吊顶上和活动地板下,当主机房中各类管线暗敷于技术夹层内时,建筑设计应为各类管线的安装和日常维护留有出入口。技术夹道主要用于安装设备(如精密空调)及各种管线,建筑设计应为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留有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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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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