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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安全疏散


5.2.1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5.2.2 水利工程的水力发电厂、泵站的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厂房的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应有不少于2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2 地下厂房、坝内厂房的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应设2个安全出口,且至少应有1个直通室外地面。进厂交通隧道可作为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3 厂房内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以下的全厂性操作廊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疏散距离不应超过60m;
    4 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以下各层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该层最近的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5 多层副厂房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多层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1个;
    6 高层副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50m,多层副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不限;
    7 多层副厂房可设敞开楼梯间,地下副厂房、坝内副厂房、高层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32.0m的高层副厂房应设防烟楼梯间;
    8 建筑高度大于32.0m的高层副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1部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
5.2.3 水闸启闭机室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2个。
5.2.4 通航设施的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船闸闸室内两侧闸墙应分别设置从墙顶直达闸底的槽内疏散爬梯,其间距不宜大于50m;
    2 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升船机承船厢室两侧,应设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32.0m的应设防烟楼梯间;
    3 建筑高度大于32.0m的升船机承船厢室两侧,每侧应结合楼梯间布置设置1部消防电梯;
    4 升船机承船厢室两侧应设置疏散口和水平疏散走道,并直通楼梯间、电梯间。同层单侧疏散口不宜少于2个,疏散口的间距不应超过100m。水平疏散走道之间的垂直高差不宜大于10m。疏散口应设A1.50防火门。
5.2.5 安全疏散用的门、走道和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净宽不应小于0.9m;
    2 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3 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m,坡度不宜大于45°。机组段的楼梯净宽不宜小于0.8m;
    4 船闸闸室爬梯净宽不应小于0.5m。
5.2.6 电缆隧道的安全出口间距不应超过120m。

条文说明
5.2.2 本条规定了水利工程的水力发电厂、泵站的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置要求。
    1 水利工程的厂房一般是通过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与室外地面连通,为保证厂房内运行人员在发生火灾时能安全疏散,在该层要求设置2个对外的安全出口。这样能保证即使当一个出口被烟火堵住时,人员仍然可以从另一个出口安全疏散。
    为保证疏散人员和扑救人员的出入顺利,尽量缩短疏散距离,要求2个安全出口中,有1个应是从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直接通至室外地面的出口,即不是经过相邻的副厂房等其他部位通至室外。
    当室外地面高程与发电机层或电机层不同,而与安装间地面高程相同时,则其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要求设置在安装间。
    2 本规范对地下厂房、坝内厂房的发电机层只要求设置2个安全出口。地下厂房的交通条件差,为防止万一发生火灾时一个安全出口被烟火堵住,影响运行人员的安全疏散,要求设置2个安全出口,并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地面。考虑到地下厂房、坝内厂房的工程施工比较困难,造价高,为尽量减少工程量,节省工程投资,本条规定可将进厂交通隧道的出口作为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3 正常运行时,厂房内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以下的全厂性操作廊道中,工作人员虽少,但工作条件较差,一旦出现事故,人员心理状态比较紧张,所以规定不论其长度多少,均要求设置2个及以上的安全出口,且疏散距离控制在60m以内,以便人员及时疏散。
    根据电站运行实践,为保证发电机层以下部位的人员疏散,其中1个安全出口应能直通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
    4 根据多年的工程设计经验以及《水利水电工程防火设计规范》SDL 296-90的执行情况,规定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的以下各层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最近的安全出口距离不应超过60m是合适的。
    5 水利工程的副厂房一般设置中央控制室、计算机室、继电保护屏室、通信室、蓄电池室等全厂监控设备和保护设备,是运行人员比较集中的场所,为保证火灾事故时人员的安全疏散,规定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丁类、戊类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40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允许设置1个安全出口。因而,针对水利工程副厂房每层面积和运行人员的具体情况,本条规定每层面积不超过80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6 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二层及二层以上的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的丁类高层副厂房,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要求,其安全疏散距离不应超过50m。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0m的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多层副厂房,其安全疏散距离不限。
    7 水利工程的副厂房内工作人员数量比民用建筑内的人员要少,而且厂房建筑可燃装修材料也少,所以对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0m的多层副厂房,楼梯间的型式可不作要求;对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高层副厂房,仅要求设置封闭楼梯间;对建筑高度大于32.0m的高层副厂房,则要求设置防烟楼梯间。
5.2.3 本条参照第5.2.2条第5款的要求制订。
5.2.4 为保证船闸闸室内的船只发生火灾时船上人员能及时疏散,规定应设置疏散爬梯。疏散爬梯的间距参考现行行业标准《船闸总体设计规范》JTJ 305系船柱(钩)的规定设置。同时,对船闸和升船机的疏散廊道、疏散楼梯、消防电梯的配置进行了规定。
5.2.5 本条规定的安全疏散的门、走道和楼梯的尺寸基本上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要求制订的,也考虑了水利工程的具体条件。
    门和楼梯净宽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要示一致。由于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各层的运行人员较少,运行经验表明,走道净宽采用1.2m可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5.2.6 本条是对电缆隧道安全出口间距的规定,无论是否在同一防火分区内,电缆隧道安全出口间距均不应超过1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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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98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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