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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消防电梯


5.3.1 坡地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消防电梯应能到达设置灭火救援场地的坡顶层或坡底层。
5.3.2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坡顶层、有灭火救援场地的坡底层及可通达消防车的吊层接地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5.3.3 设有消防电梯的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相同时,可共用消防电梯;上、下段使用性质不同时应分别设置,其中上段建筑消防电梯应在下段建筑有灭火救援场地的坡顶层、坡底层及可通达消防车的吊层接地层停靠,也可在下段建筑中的设备层、车库层停靠。穿越下段其它楼层的井道应为防火墙,设置在下段楼层的电梯检修口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4 上、下段使用性质不同的坡地建筑其客用电梯应分别设置,其上段建筑的客用电梯需通达坡底层和车库层时,电梯井道不应开设通向下段建筑其它楼层的门洞,在坡底层和车库层应按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设置前室或电梯厅。
条文说明
5.3.1 坡地建筑的消防电梯应按建筑性质和建筑防火设计高度确定的建筑类别设置。因为消防电梯是便于消防队员在发生火灾时迅速到场展开扑救的交通工具,发生火灾时,消防车最先到达坡地建筑的灭火救援场地,当坡地建筑上下段性质不同时,救援场地所在楼层不一定就是消防电梯的首层,因此要求消防电梯能够到达在设有灭火场地的坡顶层或坡底层。
5.3.2 针对坡地建筑在坡顶层、坡底层和吊层接地层多个不同标高有对外安全出口的特点,提出消防电梯应充分利用不同标高的对外安全出口,在扑救面范围内或靠近消防车道处使消防人员方便地从不同标高进入建筑物内施救,体现坡地建筑利用坡顶层、坡底层和吊层接地层对外安全出口及其防火分隔,分段进行防火设计的合理性。火灾发生时消防电梯自动迫降位置应是室外设计地面有灭火救援场地的楼层,该楼层在坡地建筑中可能是坡顶层,也可能是坡底层。
5.3.3 坡地建筑上、下段性质相同时,共用消防电梯更方便;坡地建筑上下段性质不同时,为确保上、下段防火防烟分隔和不同性质建筑部分不相互影响,要求消防电梯在下段建筑的设备层、车库层停靠,是考虑这些区域发生火灾或可能受到火灾影响时,方便消防队员在不耗费体力的情况下迅速到达施救,体现坡地建筑分段进行防火设计的特点,将上、下段消防电梯分别设置;上、下段消防电梯共用时,在整栋建筑层层停靠;上、下段消防电梯分别设置时,除在所服务的上段或下段层层停靠外,为便于消防人员进出使用,还要求在坡顶层、有灭火救援场地的坡底层和可通达消防车的吊层接地层停靠,但就不再要求上、下段消防电梯按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在整栋楼内层层停靠,避免了不同性质的上、下段建筑因消防电梯连通而相互影响。上段消防电梯在穿越下段其它楼层时不开设门、窗、洞口,为了保证建筑性质不同的上、下段可靠的防火防烟分隔,应采用防火墙井道。
5.3.4 本条针对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不同时,提出了客用电梯应分别设置的要求。为防止火灾通过电梯井道蔓延,上段建筑的客用电梯若需通达坡底层和车库层时,电梯井道不应开设通向下段建筑楼层的门洞,同时,客用电梯在坡底层和车库层应设置前室或电梯厅。前室或电梯厅应符合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即要符合面积要求,又要采取防排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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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J61/T9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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