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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4.1 认证证书注销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注销认证证书:
(1)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2)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由于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致使证书无法正常保持的;
(3) 由于停产、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主动申请注销的;
(4) 获证产品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5)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的;
(6) 认证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满足变更要求;
(7) 由于8.4.3(4)条款情况认证证书暂停,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前,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的;
(8) 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8.4.2 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在产品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
8.4.3 认证证书暂停
(1)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2)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由于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致使证书无法正常保持的;
(3) 由于停产、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主动申请注销的;
(4) 获证产品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5)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的;
(6) 认证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满足变更要求;
(7) 由于8.4.3(4)条款情况认证证书暂停,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前,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的;
(8) 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8.4.2 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在产品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
8.4.3 认证证书暂停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认证证书:
(1) 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2) 获证后跟踪中发现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规则等规定的;
(3)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获证后跟踪或者获证后跟踪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4) 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1) 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2) 获证后跟踪中发现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规则等规定的;
(3)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获证后跟踪或者获证后跟踪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4) 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5) 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8.4.4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内不得在产品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由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24个月,且需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除此情形外,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3个月。暂停时间自认证机构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出现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证书处于暂停状态且未恢复的,认证机构暂不受理与整改无关的认证委托。
8.4.4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内不得在产品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由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24个月,且需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除此情形外,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3个月。暂停时间自认证机构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出现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证书处于暂停状态且未恢复的,认证机构暂不受理与整改无关的认证委托。
8.4.5 认证证书撤销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1) 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2) 获证后跟踪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3)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 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
(5) 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8.4.6 自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在产品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被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或重新委托认证。对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产品,相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认证机构不再受理该产品的认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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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适用范围
- 2 认证依据标准
- 3 认证模式
- 4 认证单元划分
- 5 认证委托
-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 5.2 认证委托资料
- 5.3 认证安排
- 6 认证实施
- 6.1 型式试验
- 6.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与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 6.4 认证时限
- 7 获证后监督
- 7.1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检查
- 7.2 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样检测或检查
- 7.3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 7.4 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 7.7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采信
- 8 认证证书
- 8.1 认证证书有效期
- 8.2 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与样式
- 8.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 8.5 认证证书的恢复
- 8.6 认证证书的使用
- 9 认证标志
- 10 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 11 收费
- 11.1 认证收费
- 11.2 检测收费
- 12 认证责任
- 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 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 附件1 建筑耐火构建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 附件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 附件3 有关认证委托的相关规定及需提交的有关资料
- 附件4 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工作的条件及要求
- 附件5 建筑耐火构建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 附件6 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 附件7 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
- 附件8 认证证书样式
- 附件9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恢复相关规定
- 附件10 免费使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公开系统及流向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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