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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与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6.2.1 基本原则
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建立并实施有效保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体系,保持建筑耐火构建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标识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按相关标准要求如实记录、登记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并按相关规定将有关销售流向信息上传至“消防产品销售流向公开信息平台”,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
认证机构应对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情况进行符合性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基本要求见附件 6。
6.2.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按照《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A 1035)及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企业。必要时可延伸检查。
6.2.3 产品一致性检查
认证机构随机抽取经生产者/生产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按照《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及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6.2.1 基本原则
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建立并实施有效保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体系,保持建筑耐火构建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标识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按相关标准要求如实记录、登记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并按相关规定将有关销售流向信息上传至“消防产品销售流向公开信息平台”,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
认证机构应对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情况进行符合性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基本要求见附件 6。
6.2.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按照《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A 1035)及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企业。必要时可延伸检查。
6.2.3 产品一致性检查
认证机构随机抽取经生产者/生产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按照《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及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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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节: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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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适用范围
- 2 认证依据标准
- 3 认证模式
- 4 认证单元划分
- 5 认证委托
-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 5.2 认证委托资料
- 5.3 认证安排
- 6 认证实施
- 6.1 型式试验
- 6.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与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 6.4 认证时限
- 7 获证后监督
- 7.1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检查
- 7.2 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样检测或检查
- 7.3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 7.4 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 7.7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采信
- 8 认证证书
- 8.1 认证证书有效期
- 8.2 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与样式
- 8.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 8.5 认证证书的恢复
- 8.6 认证证书的使用
- 9 认证标志
- 10 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 11 收费
- 11.1 认证收费
- 11.2 检测收费
- 12 认证责任
- 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 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 附件1 建筑耐火构建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 附件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 附件3 有关认证委托的相关规定及需提交的有关资料
- 附件4 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工作的条件及要求
- 附件5 建筑耐火构建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 附件6 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 附件7 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
- 附件8 认证证书样式
- 附件9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恢复相关规定
- 附件10 免费使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公开系统及流向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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