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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与产品一致性检查


    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6.2.1 基本原则
    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建立并实施有效保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体系,保持喷水灭火设备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标识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按相关标准要求如实记录、登记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并按相关规定将有关销售流向信息上传至“消防产品销售流向公开信息平台”,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
    认证机构应对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情况进行符合性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基本要求见附件 6。
6.2.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按照《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A 1035)及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企业。必要时可延伸检查。
6.2.3 产品一致性检查
    认证机构随机抽取经生产者/生产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按照《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及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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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喷水灭火设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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