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附件9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恢复相关规定


1 认证的变更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见附件 3),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1.1 变更类型
    1.1.1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名称或地址变更;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生产企业搬迁除外)等。
    1.1.2 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生产企业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的标准、规则等发生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关键工艺变化);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
1.2 变更程序
    1.2.1 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按附件 3的要求向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
    1.2.2 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变更确认检验。
    1.2.3 获证产品的关键设计、关键元器件/原材料、关键工艺发生变更的,或涉及关键元器件/原材料的供方发生变更的,认证机构与指定实验室应根据变更认证委托,确定变更的可行性。对于允许变更的,应制定变更确认方案(至少包括工厂检查要求和产品检验要求);对于不允许变更的,在 10个工作日内告知认证委托人。根据变更的内容,由指定实验室提出试验项目的要求。
    1.2.4 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认证机构为证书持有者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不符合变更要求的,认证机构向证书持有者发出不予变更的通知。
    1.2.5 认证依据用标准发生变更时,认证机构分析标准变更对认证有效性的相关影响,制订并公布标准换版后认证工作的有关要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对新标准下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力进行评价,改进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新标准要求。
2 认证范围的扩大(获证后认证委托)
2.1 认证范围的扩大类型
    (1) 实施规则相同、执行标准不同的增加新标准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标准)
    (2) 实施规则及标准相同、单元不同的增加新单元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单元)
    (3) 单元内扩展新型号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型号)
2.2 认证范围扩大时,认证委托人应按附件 3 的规定提交认证范围扩大的委托,经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符合后,换发或颁发证书。
2.3 认证范围扩大为新增认证单元的,应颁发有效期为 5 年的新证书,认证单元内新增产品型号的,换发原单元证书,有效期为原证书截止日期。
2.4 认证范围扩大时,属于 2.1 中(1)、(2)的,产品应进行型式试验;属于2.1 中(3)的,产品应进行分型试验。产品的检测有关要求见附件 5。
2.5 认证范围扩大时,工厂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 实施规则相同、执行标准不同的产品(新增标准),应进行文件审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不得删减)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2) 实施规则及标准相同、单元不同的产品,原则只进行文件审查,一般不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范围至少应包括:职责和资源、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产品一致性控制。
    (3) 单元内产品扩展应进行文件审查,一般不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同上)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或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证书部分暂停或部分撤销的工厂,扩大申请时应进行文件审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不得删减)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3 认证范围的缩小
    当认证委托人不再保留某个已获认证单元的认证证书时,或在已获认证单元内不再保留部分分型产品认证证书时,属缩小认证产品范围。应由认证委托人提出委托,并交回原认证证书,认证机构确认后注销原认证证书或换发证书,并公告。
4 认证证书的恢复
4.1 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被暂停的,可提出证书恢复委托。
4.2 证书恢复委托的基本要求
    4.2.1 因认证委托人自身原因申请暂停或无法接受监督检查而导致证书被暂停的,认证委托人应在具备恢复正常生产的条件后,向认证机构提出证书恢复委托,委托资料中至少包括认证委托人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描述、产品一致性保持情况描述,试产产品的性能情况等;
    4.2.2 因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信息变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要求履行变更程序的,认证委托人应在完成名称或地址更改,完成搬迁或改组、改制恢复正常生产后,同时向认证机构提交证书恢复委托和变更委托,除按要求提交相应变更委托资料外,还应包括认证委托人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描述、产品一致性保持情况描述,试产产品的性能情况等;
    4.2.3 因工厂监督检查不通过的,认证委托人应认真分析工厂监督检查不通过的原因,针对每个不符合项认真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应自查确定因产品的一致性不符合或工厂条件不符合导致不符合产品或不合格产品涉及范围、批次、出厂数量和库存数量,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应提供相关证据,如:处置情况的文字、图像、视频等资料,使用单位或监管单位证明等);应完善证书或认证标志规定,落实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并按要求进行自查(适用时);应对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自我验证,包括经整改后试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进行自我验证。
    4.2.4 因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或不能按规定送样检验的,认证委托人应分析产品检验不合格或不能按规定送样原因,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应自查确定不合格产品涉及范围、批次、出厂数量和库存数量,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应提供相关证据,如:处置情况的文字、图像、视频等资料,使用单位或监管单位证明等);应对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自我验证,包括经整改后试生产产品的自我验证。
    4.2.5 因国家抽查、行业抽查、地方抽查产品检验不合格的,认证委托人应分析产品检验不合格原因,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应自查确定不合格产品涉及范围、批次、出厂数量和库存数量,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应提供相关证据,如:处置情况的文字、图像、视频等资料,使用单位或监管单位证明等);应对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自我验证,包括经整改后试生产产品的自我验证;应向原产品抽查部门申请产品复检,取得复检合格的报告(国家、行业、地方抽查部门有整改要求的应一并整改);
    4.2.6 认证委托人完成上述整改后,向认证机构提出证书恢复委托,并附整改报告及有关证明资料。
4.3 证书恢复委托的程序
    (1) 认证机构对证书恢复委托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及签订认证合同通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认证委托人补正资料并提交。
    (2) 证书恢复委托的工厂检查不事先通知认证委托人。证书恢复委托的工厂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a)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至少应包括: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产品一致性控制;
    b) 产品一致性核查;
    c) 认证标志核查;
    d) 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的核查;
    e) 认证委托人存在变更情况的核查;
    f) 对实际整改落实情况的核查;
    g) 不符合产品或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的核查(适用时);
    h) 暂停期间有无销售情况的核查等。
    需要抽封样品检测的,工厂检查组在现场检查通过后,按要求抽封样品,样品由认证委托人送指定实验室进行产品监督检验。
    (3) 对于使用领域发现不符合实施规则相关要求被暂停证书,认证委托人整改后提交使用领域复检合格证明的,可采取文件审查核实、工厂现场检查核实方式之一或组合形式开展核查。
    (4) 认证机构对有关检查资料(检查计划、工厂检查报告、工厂条件检查记录、产品一致性检查记录、工厂一致性控制记录、证书、标志检查记录)及监督检验报告(必要时)进行评定,对于可以恢复证书的,发出恢复证书使用的通知并返还认证证书,对于不能恢复证书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喷水灭火设备产品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