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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A类回转窑和竖窑基础抗震鉴定


(Ⅰ)第一级鉴定

18.2.1 回转窑和竖窑基础,应按本标准第6章A类框架结构的规定进行第一级鉴定。
18.2.2 回转窑和竖窑基础符合本标准第18.2.1条的要求时,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要求,并应根据抗震验算结果确定其加固或其他措施:
    1 梁柱节点构造不符合要求的构架式基础。
    2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13。
    3 与构架相连的砌体承重结构不符合抗震要求。
    4 仅有填充墙等非结构构件不符合本标准第3.0.13条的有关要求。
    5 本节的其他规定有多项不符合要求。
18.2.3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回转窑宜设有防止窑体沿轴向滑移的措施。地脚螺栓的构造要求宜符合本标准第10.4.6条的有关规定。

(Ⅱ)第二级鉴定

18.2.4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或不满足A类回转窑和竖窑基础第一级鉴定的要求时,应进行第二级鉴定。第二级鉴定可采用本标准第6章有关A类钢筋混凝土框架第二级鉴定的方法。

条文说明
18.2.1 钢筋混凝土构架式基础作为框架结构,应满足框架结构的构造措施要求,保证其延性。震害经验表明,至今尚未见到低于10度区的回转窑基础和竖窑基础的震害实例,故本节对不验算抗震强度的范围定得较宽。但对于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仍要求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8.2.3 根据震害经验,回转窑和竖窑基础的震害多为连接破坏,故对连接的抗震鉴定范围给出具体规定。考虑到震害实例较少,较震害实例略为严格。规定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应对锚栓进行抗震鉴定,并应设有防止回转窑窑体沿轴向窜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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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GB5011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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