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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评价与规划要求


  5.2.1 对供电系统中的电厂厂房、变电站及控制楼等重要建筑应进行抗震性能评价;必要时,对甲、乙类模式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进行功能失效影响评价。
5.2.2 对供水系统中的取水构筑物、水厂、泵站等重要建筑,不适宜用地中的地下主干管线,因避震疏散等城市抗震防灾所需的地下主干管线,应进行抗震性能评价;必要时,对甲、乙类模式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进行功能失效影响评价。
5.2.3 对供气系统中的供气厂、天然气门站、储气站等重要建筑应进行抗震性能评价;必要时,对甲、乙类模式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针对地震可能引起的潜在火灾或爆炸影响范围进行估计。
5.2.4 对交通主干网络中的桥梁、隧道等应进行群体抗震性能评价;必要时,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对连通城市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主干道进行抗震连通性影响评价。
5.2.5 对抗震救灾起重要作用的指挥、通信、医疗、消防和物资供应与保障等系统中的重要建筑应进行抗震性能评价;必要时,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针对这些系统的抗震救灾保障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5.2.6 基础设施的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应包括:
   1 应针对基础设施各系统的抗震安全和在抗震救灾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合理有效的抗震防御标准和要求;
   2 应提出基础设施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建筑和构筑物;
   3 对不适宜基础设施用地,应提出抗震改造和建设对策与要求;
   4 根据城市避震疏散等抗震防灾需要,提出城市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改造的抗震防灾对策与措施。

 

 

 

 

 
条文说明
5.2.1~5.2.3 供电、供水和供气系统对地震后城市的生产、生活和抢险救灾具有重大影响,着重要对其中重要建筑进行抗震性能评价,供水系统还需要考虑城市避震疏散的要求。
5.2.4 城市交通是一个复杂的网络系统,对地震后的城市避震疏散和抢险救灾有直接影响。进行抗震连通性影响评价时,除了要考虑道路本身在地震作用下的破坏影响道路的通行能力以外,还要合理考虑到道路两边建筑破坏或倒塌而堵塞道路,影响道路的通行能力。
5.2.5 指挥、通信、医疗、消防和物资供应与保障系统等中的重要建筑要保障其在地震作用下的抗震能力,以维持地震时城市对这些系统的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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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5041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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