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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消防排水


7.7.1 消防排水、电梯井排水可与生产、生活排水统一设计。
7.7.2 变压器、油系统等设施的消防排水,除应按消防流量设计外,在排水设施上应采取油水分隔措施。

条文说明
7.7.1 系原规范第6.8.1条。消防排水、电梯井排水与生产、生活排水应统一设计。
    消防排水是指消火栓灭火时的排水,可进入生产或生活排水管网。
7.7.2 系原规范第6.8.2条。
    关于变压器、油系统等设施消防排水的规定。变压器、油系统的消防给水流量很大,而且消防排水中含有油污,造成污染;此外变压器、油系统发生火灾时有燃油溢(喷)出,油火在水面上燃烧,因此,这种消防排水应单独排放。为了不使火灾蔓延,排水设施上还要加设水封分隔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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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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