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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10.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0.1.1的规定。
表10.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表10.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注:1 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 (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油处理室,处理重油及柴油时,为丙类;处理原油时,为甲类。
10.1.2 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1.1 新增条文。
    厂区内各车间的火灾危险性基本上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1.1条分类。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按国内外火力发电厂设计和运行的经验确定。汽机房、燃机厂房、余热锅炉房和集中控制室基本布置在主厂房构成一个整体,其火灾危险性绝大部分属丁类。
10.1.2 新增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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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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