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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空气调节


8.2.1 计算机室、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应设排烟设施;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可按房间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6次计算。其他空调房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8.2.2 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道,在穿越重要房间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时应设置防火阀。
8.2.3 空气调节风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和楼板,当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风道内设置防火阀。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保温,穿过处的空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8.2.4 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机、回风机应与消防系统连锁,当出现火警时,应立即停运。
8.2.5 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口应远离废气口和其他火灾危险区的烟气排气口。
8.2.6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设置超温断电保护信号。
8.2.7 空气调节系统的风道及其附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8.2.8 空气调节系统风道的保温材料、冷水管道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黏结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或者难燃烧材料。

条文说明
8.2.1 系原规范第7.2.1条的修改。
    电子计算机室、电子设备间、集中控制室(包括机炉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等,是电厂正常运行的指挥中心,其建筑物耐火等级属二级,室内都安装有贵重的仪器、仪表,因此当发生火灾时必须尽快扑灭,并彻底排除火灾后的烟气和毒气,让运行人员及时进入室内处理事故,以便尽早恢复生产,因此本节将上述房间的排烟设计界定为以恢复生产为目的。其他空调房间系指以舒适性为目的的空调房间,应按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8.2.2 系原规范第7.2.2条的修改。
    简化了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复的内容,执行过程中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对于火力发电厂而言,重要房间和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主要指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机炉控制室)、电子设备间、计算机室等。
8.2.3 系原规范第7.2.4条的修改。  
    通风管道是火灾蔓延的通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和非燃烧体等防火分隔物,以免火灾蔓延和扩大。
    在某些情况下,通风管道需要穿过防火墙和非燃烧体楼板时,则应在穿过防火分隔物处设置防火阀,当火灾烟雾穿过防火分隔物处时,该防火阀应能立即关闭。
8.2.4 系原规范第7.2.5条的修改。
    当发生火灾时,空气调节系统应立即停运,以免火灾蔓延,因此,空气调节的自动控制应与消防系统连锁。
8.2.5 系原规范第7.2.7条。
8.2.6 系原规范第7.2.8条。
    要求电加热器与送风机连锁,是一种保护控制措施。为了防止通风机已停而电加热器继续加热引起过热而起火,必须做到欠风、超温时的断电保护,即风机一旦停止,电加热器的电源即应自动切断。近年来发生多次空调设备因电加热器过热而失火,主要原因是未设置保护控制。
    设置工作状态信号是从安全角度提出来的,如果由于控制失灵,风机未启动,先开了电加热器,会造成火灾危险。设显示信号,可以协助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
8.2.7 系原规范第7.2.9条。
8.2.8 系原规范第7.2.10条的修改。
    空调系统的风管是连接空调机和空调房间的媒介,因此也是火灾的传播媒介。为了防止火灾通过风管在不同区域间的传播,要求风管的保温材料、空调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黏接剂均采用不燃烧材料,只有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认为采用难燃保温材料更经济合理时,才允许使用B1级的难燃保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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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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