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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油系统通风


8.4.1 当油系统采用机械通风时,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应与电机直接连接。当在送风管道上设置逆止阀时,送风机可采用普通型。
8.4.2 油泵房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其排风道不应设在墙体内,并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应在穿墙处设置防火阀。
8.4.3 通行和半通行的油管沟应设置通风设施。
8.4.4 含油污水处理站应设置通风设施。
8.4.5 油系统的通风管道及其部件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条文说明
8.4.1 系原规范第7.4.1条。
    油泵房属于甲、乙类厂房,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室内空气不应循环使用,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式。
8.4.2 系原规范第7.4.2条。
8.4.3 系原规范第7.4.3条。
8.4.4 系原规范第7.4.4条。
8.4.5 系原规范第7.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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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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