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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安全疏散


5.1.1 厂房、仓库、办公楼、食堂等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5.1.2 主控楼(室)、主电室、配电室等的疏散出口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但当其建筑面积小于60㎡时,可设置1个。
5.1.3 建筑面积不超过250㎡的电缆夹层及不超过100㎡的电气地下室、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且无人值守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5.1.4 长度大于50.0m的电缆隧(廊)道的端部应设置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距隧道顶端的距离不应大于5.0m。当电缆隧(廊)道长度超过200.0m时,中间应增设疏散出口,其间距不应超过100.0m。

条文说明
5.1.3 电缆夹层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且无人值守,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执行。
5.1.4 钢铁冶金企业中的电缆隧(廊)道长度往往达数百米,甚至可达千米以上。对于自然通风的电缆隧道,在100.0m左右会设一进一出2个风井,并在井壁上配有爬梯。为了保证火灾发生时的人员安全,本条规定“当电缆隧(廊)道长度超过200.0m时,中间应增设疏散出口”。考虑到电缆隧(廊)道平时无人值守,只有巡检人员熟悉现场情况,所以在这里所指的“疏散口”并不要求为安全出口,如上述的通风井也是可以起到疏散的作用。另外,鉴于电缆隧(廊)道中专门增加中间出口的结构工作量较大,颇费建设资金,在满足疏散出口设置规定的同时,应尽量节省投资,规定其间距不应超过100.0m
    还需要注意的是电缆隧(廊)道的形式是由工艺决定的,一般多分支。因此,在本条中规定应在“端部”设置安全出口,不仅是指主电缆隧(廊)道的两头,电缆隧(廊)道分支的端部也应设置安全出口,如Y形分支的电缆隧(廊)道,其端部即为3个;X形分支的电缆隧(廊)道其端部是4个;另外,考虑到火灾发生时人的疏散行为模式,安全出口的位置距离隧道顶端不宜过大,故本条规定不应大于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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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41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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