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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


9.0.1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应选用光滑易清扫的散热器。散热器入口处的热媒温度,热媒为热水时,不宜超过130℃;热媒为蒸汽时,不宜超过110℃。输煤廊的散热器入口处的热媒温度,不应超过160℃。 
9.0.2 采用燃气、燃油或电采暖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要求。
9.0.3 采暖管道不得与输送可燃气体和闪点不高于120℃的可燃液体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平行或交叉敷设。 
9.0.4 采暖管道不应穿过变压器室,不宜穿过无关的电气设备间,若必须穿过时,应采用焊接连接方式,并应有保温和隔热措施。 
9.0.5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品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 
    2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品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9.0.6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爆炸危险气体的建筑物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启停开关。事故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要求。 
9.0.7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防爆型设备,但当通风机布置在室外时,通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电动机可采用密闭型。 
    1 直接布置在有甲、乙类物品场所中的通风、空气调节和热风采暖的设备。 
    2 排除有甲、乙类物品的通风设备。 
    3 排除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丙类物品,且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的通风设备。 
9.0.8 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并应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通风机、空调设备联锁;宜采用带位置反馈的防火阀,其位置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 
9.0.9 排除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系统应在现场设置通风机启、停状态的显示信号,并将该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9.0.10 处理有燃烧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可露天布置,其与主厂房的距离不宜小于10.0m;若小于10.0m时,毗邻的主厂房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严禁小于2.0m。若布置于厂房外的独立建筑物内且与所属的厂房贴邻建造时,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主厂房分隔。 
9.0.11 钢铁冶金企业的采暖、通风及防烟排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0.1 为防止可燃粉尘、纤维与采暖设备接触引起自燃,应限制采暖设备散热器的表面平均温度。
    要求热水采暖时,热媒温度不应超过130℃;蒸汽采暖时,热媒温度不应超过110℃,这不能覆盖所有易燃物质的自燃点。例如松香的自燃点为130℃、赛璐珞的自燃点为125℃、PS3的自燃点为100℃,还有部分粉尘积聚厚度超过5mm时,在上述温度范围会产生融化或焦化,如树脂、小麦、淀粉、糊精粉等。由于易燃物质种类繁多,具体情况颇为繁杂,条文中难以作出明确的规定,故设计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运煤通廊等建筑物采暖耗热量很大,采暖散热装置布置困难,需要提高采暖热媒温度。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规定,“运煤建筑采暖,应选用光滑易清扫的散热器,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60℃”,这是符合实际的。因此,作出本条规定。
9.0.4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等电气设备间装有各种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和高压带电的电缆,不允许管道漏水、漏气,也不允许采暖管道加热这些设备和电缆。
9.0.6 事故通风是保障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一项必要措施。对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突然散发有害气体的建筑物,在设计中均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有时虽然很少或没有使用,但并不等于可以不设,应以预防为主。
    事故排风系统的通风机开关应装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以便发生紧急事故时,能够立即投入运行。
9.0.7 直接布置在有甲、乙类物品产生的场所中的通风、空气调节和热风采暖设备,用于排除有甲、乙类物品的通风设备以及排除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丙类物质,其含尘浓度高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的设备,由于设备内、外的空气中均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遇火花即可能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为此,在本规范中规定,其通风机和电动机及调节装置等均应采用防爆型的。同时,当上述设备露天布置时,通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的,电动机可采用密闭型的。
9.0.10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的规定,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1 有连续清灰设备。
    2 定期清灰的除尘器和过滤器,且其风量不超过15000m³/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
    但在钢铁冶金企业中的焦化和铁合金等工艺中存在着可燃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或过滤器需要露天布置,这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是没有规定的,因此本条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露天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如图3(a)所示。若露天布置的间距不够10.0m时,应采用防火隔断措施,即与所属主厂房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为3.00h的隔墙,隔墙的长度应大于设备本体长度,并应保证与设备的距离大于等于10.0m,如图3(b)所示。同时考虑到防火安全,除尘器或过滤器与所属主厂房的间距不应小于2.0m。
    如果除尘器或过滤器需要设置在厂房外的单独建筑物内时,可以与主厂房贴邻建造,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主厂房分隔,如图3(c)所示,值得注意的是,因为该除尘器(过滤器)室是具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
除尘器或过滤器的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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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41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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