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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建(构)筑物防爆


5.3.1 存放、运输液体金属和熔渣的场所,不应设有积水的沟、坑等。如生产确需设置地面沟或坑等时,必须有严密的防水措施,且车间地面标高应高出厂区地面标高0.3m及以上。
5.3.2 炼铁、炼钢等有液体金属与熔渣运作的厂房,必须采取防止屋面漏水和防止天窗飘雨等措施。
5.3.3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供上述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5.3.4 电力装置设计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5.3.5 厂房和仓库的其他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3.1、5.3.2 对于一般建筑防爆所指的爆炸主要是指可燃气体(如煤气、乙炔气、氢气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可燃蒸气(如汽油、酒精等液体的蒸发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以及可燃粉尘(如煤粉、铝粉、镁粉等)和可燃纤维(如棉纤维、腈纶纤维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而在钢铁冶金企业中的某些厂房除存在上述爆炸危险外,其炼铁、炼钢等有液体金属(铁水、钢水)和液体熔渣运作的厂房内,一旦有一定量的水与液体金属或熔渣相遇,水被突然汽化膨胀,将产生极为猛烈的爆炸,会将大量的液体金属或熔渣抛向空中,破坏力很大。为防止这类爆炸事故的发生,条文中严格规定这类厂房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厂区地面0.3m以上,以防暴雨时厂房进水,同时应确保厂房内不得有存水的坑、沟等,尤其要严防厂房屋面漏雨和天窗飘雨。值得注意的是,当前不少热加工厂房的开敞式通风天窗,在大风雨的情况下多有飘雨现象,因此,设计时应采取更为严密可靠的防飘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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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41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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