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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防火设计:
    1 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健身体育场所和其他适用的民用场所等;
    2 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1.0.3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人防工程是具有特殊功能的地下建筑,其建设使用不但要满足战时的功能需要,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战略方针,同时,要与城市的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努力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式。
    我国人防工程建设面积不断增长,大量的大、中型人防工程相继在全国各地建成,并投入使用,防火设计已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相关的防火规范相继均进行了修改,故适时修改完善原规范内容,并在人防工程设计中贯彻这些防火要求,对于防止和减少人防工程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及时的。
1.0.2 根据调查统计和当前的实际情况,规定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人防工程平时的使用用途。
    公共娱乐场所一般指:礼堂、多功能厅、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
    健身体育场所一般指:溜冰馆、游泳馆、体育馆、保龄球馆、射击馆等。
    为了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人防工程不能用作甲、乙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只适用于丙、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物品库房包括图书资料档案库和自行车库。
1.0.3 本条规定在工程防火设计中,除了应执行本规范所规定的消防技术要求外,还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根据人防工程的火灾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根据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情况和火灾特点,在新建、扩建、改建时要做好防火设计,采取可靠措施,利用先进技术,预防火灾发生,一旦发生火灾,做到立足自救,即由工程内部人员利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源、防排烟设施、消防应急照明等条件,完成疏散和灭火的任务,把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
1.0.4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涉及面较广,除符合本规范外,国家标准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22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等都是应当遵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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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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