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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验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或正式生产后满四年时;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第5章规定的全部内容,抽样从最终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台,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台。
6.2.3 检验程序及判定原则应按照GB 12978有关型式检验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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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卷帘控制器 XF386-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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