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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污水处理


4.5.1 污水处理厂应具有有效减少城镇水污染物的功能,排放的水、泥和气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5.2 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国家排放标准、污水水质特征、处理后出水用途等科学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合理选择处理工艺。
4.5.3 污水处理厂的总体设计应有利于降低运行能耗,减少臭气和噪声对操作管理人员的影响。
4.5.4 合流制污水处理厂应具有处理截流初期雨水的能力。
4.5.5 污水采用自然处理时不得降低周围环境的质量,不得污染地下水。
4.5.6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应消毒后排放,污水消毒场所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4.5.7 污水处理厂应设置水量计量和水质监测设施。

条文说明
4.5.1 本条规定了污水处理厂的基本功能。污水处理厂是集中处理城镇污水,以达到减少污水中污染物,保护受纳水体功能的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需要大量投资,目前有些地方盲目建设污水处理厂,造成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无法正常投入运行,不仅浪费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资金,而且污水未经有效处理排放造成水体及环境污染,影响人民健康。国家有关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负荷作了明确的规定,以保证污水处理厂有效减少城镇水污染物。排放的水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和各地方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脱水后的污泥应该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 24188要求。当污泥进行最终处置和综合利用时,还要分别符合相关的污泥泥质标准。排放的废气要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中规定的厂界废气排放标准;当污水处理厂采用污泥热干化或污泥焚烧时,污泥热干化的尾气或焚烧的烟气中含有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污染物质,除了要符合上述标准外,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指标还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及《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要求。
4.5.2 本条规定了污水处理厂的技术要求。对不同的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在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中,有不同等级的排放要求;有些地方政府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因此,要遵从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排放标准,结合污水水质特征、处理后出水用途等确定污水处理程度。进而,根据处理程度综合考虑污水水质特征、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当地经济条件、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还要统筹兼顾污泥处理处置,减少污泥产生量,节约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等,选择污水处理工艺,做到稳定达标又节约运行维护费用。
4.5.3 污水处理厂的总体设计包括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合理的处理构筑物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以满足水力流程要求,减少水流在处理厂内不必要的折返以及各类跌水造成的水头浪费,降低污水、污泥提升以及供气的运行能耗。
    同时,污水处理过程中往往会散发臭味和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气体,在生物处理构筑物附近的空气中,细菌芽孢数量也较多,鼓风机(尤其是罗茨鼓风机)会产生较大噪声。为此,污水处理厂在平面布置时,应该采取措施。如将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与处理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并尽可能集中布置;采用绿化隔离,考虑夏季主导风向影响等措施,减少臭气和噪声的影响,保持管理人员有良好的工作环境,避免影响正常工作。
4.5.4 初期雨水污染十分严重,为保护环境,要进行截流并处理,因此在确定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规模时,要考虑这部分容量。
4.5.5 污水自然处理是利用自然生物作用进行污水处理的方法,包括土地处理和稳定塘处理。通常污水自然处理需要占用较大面积的土地或人工水体,或者与景观结合,当处理负荷等因素考虑不当或气候条件不利时,会造成臭气散发、水体视觉效果差甚至有蚊蝇飞虫等影响,因此,在自然处理选址以及设计中要采取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
    另外,污水自然处理常利用荒地、废地、坑塘、洼地等建设,如果不采取防渗措施(包括自然防渗和人工防渗),必定会造成污水下渗影响地下水水质,因此,要采取措施避免对地下水产生污染。
4.5.6 污水处理厂出水中含有大量微生物,其中有些是致病的,对人类健康有危害,尤其是传染性疾病传播时,其危害更大,如SAS的传播。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规定污水处理厂出水应该消毒后排放。
    污水消毒场所包括放置消毒设备、二氧化氯制备器和原料的地方。污水消毒主要采用紫外线、二氧化氯和液氯。采用紫外线消毒时,要采取措施防止紫外光对人体伤害。二氧化氯和液氯是强氧化剂,可以和多种化学物质和有机物发生反应使得它的毒性很强,其泄露可损害全身器官。若处理不当会发生爆炸,如液氯容器遭碰撞或冲击受损爆炸,同时,也会因氯气泄露造成次生危害;又如氯酸钠与磷、硫及有机物混合或受撞击爆炸。为保障操作人员安全规定消毒场所要有安全防护措施。
4.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同时,污水处理厂为防止进水水量、水质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污水处理效果,以及运行节能要求,一定要及时掌握水质水量情况,因此作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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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GB5078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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