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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结构抗震


6.4.1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高于6度地区的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其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相应的抗震设防类别及设防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
6.4.2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及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6.4.3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当遭遇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构筑物不需修理或经一般修理后应仍能继续使用;
      2 管道震害在管网中应控制在局部范围内,不得造成较严重次生灾害。
6.4.4 抗震设计中,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为6度:0.05g;7度:0.1g(0.15g);8度:0.2g(0.3g);9度:0.4g。g为重力加速度。
6.4.5 构筑物的结构抗震验算,应对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结构自重惯性力、动水压力、动土压力等),并由该方向的抗侧力构件全部承担。当设防烈度为9度时,对盛水构筑物尚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并与水平地震作用效应组合。
6.4.6 当需要对埋地管道结构进行抗震验算时,应计算在地震作用下,剪切波行进时管道结构的位移或应变。
6.4.7 结构抗震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明确的结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路线;
      2 应避免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承载力;
      3 同一结构单元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对局部薄弱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
      4 对埋地管道除采用延性良好的管材外,沿线应设置柔性连接措施。
6.4.8 位于地震液化地基上的构筑物和管道,应根据地基土液化的严重程度,采取适当的消除或减轻液化作用的措施。
6.4.9 埋地管道傍山区边坡和江、湖、河道岸边敷设时,应对该处边坡的稳定性进行验算并采取抗震措施。

条文说明
6.4.1 本条是对给水排水工程中构筑物和管道结构的抗震设计,规定了设防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是城镇生命线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密切关联着广大居民生活、生产活动,也是震后震灾抢救、恢复秩序所必要的设施。因此,条文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这里“建筑”是广义的,包涵构筑物)的规定,对给水排水工程中的若干重要构筑物和管道。明确了需要提高设防标准,以使避免在遭遇地震时发生严重次生灾害。
    这里还需要对排水工程给予重视。在国内几次强烈地震中,由于排水工程的震害加重了次生灾害。例如唐山地震时,唐山市内永红立交处,因排水泵房毁坏无法抽水降低地面积水,造成震后救援车辆无法通行;天津市常德道卵形排水管破裂,大量基土流失,而排水管一般埋地较深,影响到旁侧房屋开裂、倒塌。同时,排水管道系统震坏后,还将造成污水横溢,严重污染整个生态环境,这种次生灾害不可能在短期内获得改善。
6.4.2 本条规定了在工程中采用抗震设防烈度的依据,明确要以现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基本烈度或地震管理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基本烈度作为设防烈度。
6.4.3 本条规定抗震设防应达到的目标,着眼于避免形成次生灾害,这对城镇生命线工程十分重要。
6.4.4 本条对抗震设防烈度和相应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关系,是依据原建设部1992年7月3日颁发的建标[1992]419号《关于统一抗震设计规范地面运动加速度设计取值的通知》而采用的,该取值为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取值。其中0.15g和0.3g分别为0.1g与0.2g、0.2g与0.4g地区间的过渡地区取值。
6.4.5 条文对构筑物的抗震验算,规定了可以简化分析的原则,同时对设防烈度为9度时,明确了应该计算竖向地震效应,主要考虑到9度区一般位于震中或邻近震中,竖向地震效应显著,尤其对动水压力的影响不可忽视。
6.4.6 本条对埋地管道结构的抗震验算作了规定,明确了应该计算在地震作用下,剪切波行进时对管道结构形成的变位或应变量。埋地管道在地震作用下的反应,与地面结构不同,由于结构的自振频率远高于土体,结构受到的阻尼很大,因此自重惯性力可以忽略不计,而这种线状结构必然要随行进的地震波协同变位,应该认为交位既是沿管道纵向的,也有弯曲形的。对于体形不大的管道,显然弯曲变位易于适应被接受,主要着重核算管道结构的纵向变位(瞬时拉或压);但对体形较大的管道,弯曲变位的影响会是不可忽视的。
    上述原则的计算模式,目前国际较为实用的方法是将管道视作埋设于土中的弹性地基梁,亦即考虑了管道结构和土体的相对刚度影响,管道在地震波的作用下,其变位不完全与土体一致,会有一定程度的折减,减幅大小与管道外表构造和管道四周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能(密实度、抗剪强度等)有关。由于涉及因素较多,通常很难精确掌控,因此有些重要的管道工程,其抗震验算就不考虑这项折减因素。
6.4.7 对构筑物结构主要吸取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做出规定。旨在当遭遇强烈地震时,不致结构严重损坏甚至毁坏。
    对埋地管道,在地震作用下引起的位移,除了采用延性良好的管材(例如钢管、PE管等)能够适应外,其他管材的管道很难以结构受力去抵御。需要在管道沿线配置适量的柔性连接去适应地震动位移,这是国内外历次强震反应中的有效措施。
6.4.8 当构筑物或管道位于地震液化地基土上时,很可能受到严重损坏,取决于地基土的液化严重程度,应据此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或减轻液化作用。
6.4.9 当埋地管道傍山区边坡和江、河、湖的岸边敷设时,多见地震时由于边坡滑移而导致管道严重损坏,这在四川汶川地震、唐山地震中均有多发震害实例。为此条文提出针对这种情况,应对该处岸坡的抗震稳定性进行验算,以确保管道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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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GB5078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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