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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座席


5.2.1 观众厅的座席应紧凑,应满足视线、排距、扶手中距、疏散等要求,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80m²/座。
    2 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70m²/座。
5.2.2 剧场应设置有靠背的固定座椅。当包厢座位不超过12个时,可设活动座椅。
5.2.3 观众厅座椅应满足声学设计的要求。
5.2.4 座椅扶手中距,硬椅不应小于0.50m,软椅不应小于0.55m。
5.2.5 座席排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硬椅不应小于0.80m,软椅不应小于0.90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0m。
    2 长排法:硬椅不应小于1.00m;软椅不应小于1.10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0m。
    3 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楼座及池座最后一排座位排距应至少增大0.12m。
    4 在座位升起大于0.50m时,应适当增高靠背高度。
5.2.6 每排座位排列数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宜超过22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宜超过11座;超过限额时,每增加一个座位,排距应增大25mm。
    2 长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50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5座。
5.2.7 观众席应预留轮椅座席,且座席深度不应小于1.10m,宽度不应小于0.80m,位置应方便行动障碍者入席及疏散,并应设置国际通用标志。
5.2.8 观众厅的轮椅座席数量应根据剧场规模进行确定,并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表5.2.8 观众厅的轮椅座席数量
条文说明
5.2.1 观众厅每座面积是衡量观众厅设计合理与否的一个指标。其本身虽然不是确定值,但是它的参变量不多,变动幅度不大。影响其变化的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座位及其排列方式,如软椅与硬椅之别,排距大小之别,长排法与短排法之别等;二是走道面积。
    走道宽度须满足消防要求,座椅根据声学及视觉要求尽量紧凑布置。目前国内大部分甲等、乙等剧院均为软椅短排法布置,每座面积均在0.70m²~0.80m²。所以规定甲等剧场不小于0.80m²/座,乙等不小于0.70m²/座。
5.2.2 采用固定座椅是避免疏散时,尤其是发生事故紧急疏散时造成混乱。小型包厢人数不超过12个时,因人数有限,不致造成混乱,座椅可不固定。
5.2.3 为保证观众厅满座及部分空座时的声学效果,座椅应满足声学设计要求。
5.2.4 本条规定是允许的最小尺寸。
5.2.5 排距规定,一方面影响观众观看演出舒适程度,一方面影响观众疏散,还影响观众厅视线升高及声学效果。采用合理参数,是节约面积及降低观众厅地面升高的重要因素。
    我国剧院多是参照前一版规范要求的排距设计,观演效果较为理想,故排距规定不变。
    在台阶式地面,因椅背有100°~106°的倾斜,对疏散观众的膝部有影响,所以要将排距适当增大。靠后墙设置座位时,因为同样原因,要将排距放宽0.12m以上,否则,就等于缩小了排距。
    长排法宜在规模较小的剧场采用。
    规范中所规定排距尺寸均为净尺寸,楼座首排及前面有实心栏板的座席需特别注意保证净尺寸满足排距要求。
5.2.6 每排座位数目的规定是参照行业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5.20条。一些剧场超过了防火规范规定,我们根据这一情况规定超过限额增加座位时,排距增大。即每增加一个座位,排距增大25mm。
5.2.7 为行动障碍者欣赏文娱表演提供条件。轮椅座席尺寸参照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3.13.4条。
5.2.8 轮椅座席数量参照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8.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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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5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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