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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A类火灭火试验


6.7.1 试验模型
    A类火灭火试验模型由整齐堆放在金属支架上的木条构成,金属支架高度为250mm±10mm。
    木条应经过干燥处理,使其含水率保持10%~14%(干燥时温度应不高于105℃)。木材的密度在含水率12%时应为0.45g/cm³~0.55g/cm³。木条的横截面为正方形,边长39mm±1mm,长度尺寸偏差为±10mm。
    木条分层堆放。上下层木条成直角堆放,每层中的木条应间隔均匀。试验模型为正方形木垛,其边长等于木条的长度。试验模型的木条长度、根数及层数等参数应按GB 4351—1997中6.2.1表10的规定。木垛的边缘木条应固定在一起,以防止试验时被灭火剂冲散。引燃A类火试验模型用汽车用汽油。
6.7.2 试验条件
6.7.2.1 A类灭火试验应在室内进行。环境温度为-10℃ ~ +30℃试验室内的通风条件应满足木垛自由燃烧的要求。
6.7.2.2 灭火试验应有专人操作。操作者应穿戴透明面罩、隔辐射热的防护服和手套。
6.7.3 试验步骤
6.7.3.1 在引燃盘内先加入高度为30mm的清水,再加入规定量的车用汽油,将引燃盘放入木垛的正下方。
6.7.3.2 点燃汽油引燃木垛,当汽油烧尽后让木垛继续预燃4min。
6.7.3.3 预燃结束后即开始灭火。灭火从木垛正面,距木垛不小于1.8m 处开始喷射。然后移动位置向顶部、底部、侧面等各个方向喷射。灭火时可连续脉冲喷射或间隙脉冲喷射。操作者和脉冲气压喷雾水枪的任何部位不应触及模型。
6.7.4 试验评定
6.7.4.1 火焰熄灭后4min内没有可见的火焰(但4min内出现不持续的火焰可不计),即为灭火成功。
6.7.4.2 灭火试验中木垛倒坍,则此试验为无效,应重新进行。
6.7.4.3 灭火试验应进行三次,其中有二次灭火成功,则该脉冲气压喷雾水枪达到了此灭火级别。若连续二次灭火成功,第三次可以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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脉冲气压喷雾水枪通用技术条件 XF53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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