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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荷载与作用


10.2.1 物流建筑各种荷载和作用的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品堆放对结构构件的作用,应按不同堆放高度、单侧堆放时与其他各种荷载的不利组合进行取值;
    2 应按不均匀堆载、运输车辆等对结构构件产生的不利组合进行取值;
    3 应计入输送设施吊挂荷载及机电设备、管线对结构构件的作用;
    4 不同类型的物流建筑楼面荷载及作用应根据工艺使用要求,采用等效均布荷载和不利组合。
10.2.2 物流建筑结构设计应计算地面堆载对地基基础产生的不利影响。
10.2.3 物流建筑结构设计应采用各种运输车辆的竖向轮压作为地面运输荷载,其数值可按运输设备的资料和规定进行取值,其准永久值系数可取0.5。
10.2.4 物流建筑结构设计的动力计算,可将重物、搬运车辆自重乘以动力系数后作为静力进行设计。搬运和装卸的重物及搬运车辆轮压的动力系数可采用1.1~1.3。载重车辆的轮压动力系数,可根据覆土厚度按表10.2.4采用。
表10.2.4 载重车辆的轮压动力系数
表10.2.4 载重车辆的轮压动力系数
10.2.5 对于外围墙体门多且门洞尺寸大的物流建筑,其轻型屋盖外挑雨篷、围护结构及内部分区隔墙等宜计算正风及风吸作用,并应按半开敞式计算。对檐口、雨篷、遮阳板等外挑构件,局部向上风荷载体型系数宜取2.0,其外挑部分的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宜取0.8。
10.2.6 当高架库货架顶与屋盖相连、利用屋盖作为水平支撑时,主体结构计算时应计入货架传递的荷载及地震作用。
10.2.7 物流建筑结构设计应计算外围围护结构及内部隔墙所传递给主体结构的风荷载及地震作用。
10.2.8 跨度大于24m和悬臂大于4m的结构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条文说明
10.2.1 楼地面荷载取值应根据物流建筑内物品的堆载高度、重度、分布系数等按等效作用折算为均布荷载,对不同构件应按不利组合作用进行设计复核。
    地面堆载对地基基础产生的不利影响必须考虑。如:引起的偏心荷载、基础差异沉降、基底反力增加等。
10.2.6 在一些高架库设计时,可能会采取库架一体的建筑形式,为了优化货架构件断面,提高货架侧移刚度,将货架与主体结构或屋盖相连,风荷载、地震发生时,货架的部分地震作用需主体结构来承担。
10.2.7 外围结构或内部隔墙未直接依附在主体结构上,而是通用抗风柱、稳定柱等二次结构与屋面结构相连时,主体结构构件计算时应考虑其传递的荷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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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GB5115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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