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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总体布局应保证功能分区和交通流线的合理、安全。主要建筑的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和机电设计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创造条件。
4.1.2 建筑物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急诊和住院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2 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篷。
4.1.3 院区内应设置具有引导、管理等功能的标识系统。
4.1.4 精神专科医院宜采用多层建筑,建筑层高应根据不同功能与使用要求确定。
4.1.5 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离室不应低于2.80m;
    2 诊室不宜低于2.60m;
    3 病房不宜低于2.80m;
    4 公共走道不应低于2.40m;
    5 医技科室应根据需要确定,并不宜低于2.60m。
4.1.6 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三层及以上的医疗建筑应设置电梯,且不宜少于2台,住院部宜设置封闭式电梯厅;
    2 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电梯。
4.1.7 除有特殊要求的用房外,门诊、急诊及医技部的患者治疗室及病房,宜采用自然通风和采光。
4.1.8 半数以上的病房宜满足大寒日2h以上的日照要求。
条文说明
4.1.1 一般情况下,随着事业发展,医院会不同程度地进行房屋改造或扩建,以满足功能需要。为满足医院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改建、扩建以及功能变更需要,医院平面空间布局、结构造型、机电系统配置均需考虑拓展的可能性,并预留合理接口。
4.1.2 为合理组织不同人流、物流,保证不同人群的特殊功能需求,减少相互干扰并尊重病人隐私,需根据各功能特点及相互关系,分别安排独立或合用出入口。
4.1.3 为方便病患者及其他人员识别方位,顺利完成诊疗,要求医院设置明晰的标识系统。
4.1.4 考虑到精神专科医院病人的特殊性,同时便于住院病人户外活动,其建筑宜采用多层建筑。
4.1.5 室内净高可根据不同功能与使用要求确定,本条对有特殊要求的房间高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4.1.6 医院电梯的配置除考虑方便服务一般精神疾病患者之外,还需考虑重症患者使用。在可能的情况下,住院部宜采用封闭式的电梯厅,有利于医院安全管理。
4.1.7 供病人诊断、治疗的门急诊以及医技部各类用房宜优先采用自然采光与通风措施,既有利于改善医疗环境,也符合节能要求。
4.1.8 精神疾病患者平均住院天数较长,具有良好朝向、较好的自然采光与通风的病房有利于提高病人的治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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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5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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