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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急诊部


4.3.1 急诊部应根据医院功能需要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应设急救车停车位,并应单独设置出入口;
    2 与门诊部、医技部、住院部应有便捷的联系通道。
4.3.2 急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接诊分诊台、护士站,以及抢救室、诊室、观察输液室、污洗室、值班更衣室、卫生间等用房;
    2 可根据需要独立设置挂号、收费、药房、检验、功能检查、监护等用房。
4.3.3 抢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临近急诊门厅布置;
    2 具备抢救、应急治疗、清创、洗胃、灌肠等功能,应配置器械、药品柜或相应用房;
    3 应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供应装置。
4.3.4 观察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50m,床边与平行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床端与垂直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40m;
    2 需要设置隔离观察室时,宜单独分区设置;
    3 应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供应装置,宜配置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
    4 应集中设置卫生间、盥洗室、污洗室。
条文说明
4.3.1 急诊部入口处要求明显易找,方便急诊急救人员、车辆直达。为方便病人诊断治疗,急诊部宜与门诊及医技科室如放射科等毗邻。
4.3.2 本条规定了急诊用房设置要求。 
4.3.3 抢救室的位置设置应满足急诊抢救流程,平面布局符合开展抢救工作要求,并配置相应的医疗器械、药品、备品存放与医疗气体装置。
4.3.4 本条规定了观察室布置的基本要求以及医疗气体的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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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5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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