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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医技部


4.4.1 医技部宜包括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药剂科等,也可根据医院规模和实际功能需要,设置中心供应室、病理科等科室。科室用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的有关规定。
4.4.2 医技部内医护人员与患者流线宜相对分开,并应便于医院对门诊、住院两种不同类型患者进行检查时的管理。
4.4.3 电抽搐治疗用房应设置在安静、干扰少的地段,配置有充气袖带的病床,并应配备医疗槽,同时应设置氧气、负压、麻醉气体装置以及电气接口。
4.4.4 光疗室应配备滤出紫外线后达2500lux~3000lux的人工亮光电源,应设人工照明光控、渐暗开关,其门窗应设遮光帘。
条文说明
4.4.1 精神专科医院与综合医院的医技部门配置不同,本条规定列出了其主要配置。
    放射科除特殊需要,一般只设常规放射检查,不设CT、MRI等大型影像设备。功能检查科一般包括心电图、脑电图、肌电图等。检验科设置常规临床化验。药剂科除发药及一般药库外,需设控制药品库或备用库。
    除此之外,医院可依规模及实际功能需要设置中心供应、病理科等科室,科室设计要求执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的有关规定。
4.4.2 医技部内直接为病人提供检查的各科室设计宜将医护人员与患者的流线相对分开。设计要求安排好门诊患者与住院患者的流程组织,避免不同类型患者之间的相互影响。
4.4.3 本条对电抽搐治疗室的设置以及配置提出要求,除设置氧气、负压、麻醉气体接口外,需设置电气接口连接病人心率、血压、脑电、肌电等生命体征检测,配合病人在进行治疗时使用。
4.4.4 本条对光疗室设置提出要求,需配置“光盒子”、“光面罩”等治疗用光源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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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5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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