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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安全保护


4.2.1 管廊本体主体结构安全保护范围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3m。
4.2.2 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应从事下列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
    1 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等有害物质;
    2 挖掘岩土;
    3 堆土或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
    4 其他危害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
4.2.3 综合管廊应设置安全控制区,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15m,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50m。安全控制区范围内拟从事的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对主体结构的影响应满足综合管廊结构安全控制指标的要求。
4.2.4 在安全控制区内从事深基坑开挖、降水、爆破、桩基施工、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等可能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限制行为,应进行事前安全评估,对涉及的管廊本体及可能影响的管线应进行监测,并采取安全保护控制措施。
4.2.5 当综合管廊穿越水体时,船舶的抛锚、拖锚作业净距控制管理值应大于100m;当进行河道清淤疏浚作业时,综合管廊结构上方覆土不应小于设计厚度。
条文说明
4.2.1 实践证明,综合管廊作为地下工程,一般先于两侧地块开发建成,当两侧地块地下空间及上部交通设施施工时,对综合管廊的稳定会产生影响。多个工程案例表明,临近管廊工程的基坑开挖、堆载施工,会使综合管廊产生不同程度的位移、倾斜,造成管廊本体出现裂缝,影响运行安全。
    在管廊本体沿线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和安全控制区内,必须规范综合管廊沿线两侧的建设行为,确保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综合管廊结构本体外侧粘贴或涂刷柔性防水材料,并设置保护层,此外,综合管廊两侧一般预留1m空间,施工完成后回填压实,外侧支护结构全部或部分留存,对管廊本体起到一定保护作用。
    为避免外部作业对管廊本体产生直接损伤与破坏,规定安全保护区外边线距综合管廊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3m,客观条件受限时,确保能实现安全保护目的的情况下,保护范围可适当缩小。缆线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可根据工程规模和安全保护重要性适当缩小保护范围。
4.2.3 本条提出了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概念,安全控制范围要大于安全保护范围。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可能影响管廊安全的活动,在保证管廊本体结构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可以有条件地在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考虑到明挖施工的综合管廊基坑深度约6m~7m,根据工程经验,两倍基坑深度之内的工程施工,对管廊本体的影响明显,因此规定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综合管廊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15m。相关施工作业应按照程序进行,并采取可靠措施确保综合管廊结构安全。缆线管廊可根据工程规模和安全保护重要性适当缩小控制区范围。考虑到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综合管廊埋深约20m,并参照轨道交通工程经验,距综合管廊结构外边线50m之内的工程施工,对管廊本体的影响明显,因此规定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综合管廊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50m。
4.2.4 深基坑开挖、降水、爆破、桩基施工、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等作业活动会对综合管廊周围岩土体、地下水位等产生影响或直接破坏管廊本体结构,进而影响结构安全稳定,因此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内的相关施工作业,应履行报批程序,相关工程方案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管廊本体监测,并对监测数据分析评估,确保管廊本体安全。
4.2.5 为确保综合管廊结构安全,本条对综合管廊穿越水体时相应水体内船只抛锚、拖锚作业净距进行规定,根据结构抗浮要求,河道清淤时,应避免对综合管廊覆土进行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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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 GB5135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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