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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厂内道路


4.3.1 工厂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4.3.2 生产设施、仓库、储罐与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2的规定。
表4.3.2 生产设施、仓库、储罐与道路的防火间距(m)
表4.3.2 生产设施、仓库、储罐与道路的防火间距(m)
    注:原料、产品的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3.3 厂内消防车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厂房,甲、乙、丙类厂房或生产设施,乙、丙类仓库,可燃液体罐区,液化烃罐区和可燃气体罐区消防车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2 主要消防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条文说明
4.3.1 工厂出入口设置事关安全,如果设置不当,将阻滞对工厂发生交通或火灾事故的施救和防护。例如,2013年6月24日,位于某精细化工园区的某公司反应器发生爆燃,造成一死五伤、设备损毁的重大事故。该公司占地面积约1.4公顷,工厂建筑设施按办公楼——仓库(丙类)——厂房(甲类)——罐装及储罐区(甲类)自南向北一列布置,当位于工厂中部的厂房内反应器发生爆炸时,正值东西风向,爆燃火流将工厂东西两侧的南北向道路交通阻断,由于全厂仅在东南角设置一个出入口,造成消防车辆及人员无法及时进入北端危险品罐装及储罐区实施防护抢救的被动局面。
    本条规定工厂出入口一般不宜少于2个且位于不同方位,主要是为了保证安全,当工厂发生交通或火灾事故阻断其中一个出入口通道时,人员交通及消防车辆通行可以从另一个出入口进出。对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甲、乙类生产、储存)的企业,出入口应考虑不少于2个,对于较小型工厂,第二个出入口可按平常关闭的应急出入口考虑。
4.3.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表4.3.2中的防火间距是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协调制定。
4.3.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石油石化行业国家标准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函〔2016〕237号)协调制定。为保证消防车道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扑救火灾的需要,主要消防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且道路应满足消防车的转弯半径要求,该转弯半径可以结合当地消防车的配置情况和区域内的建筑物建设与规划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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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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