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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含可燃液体生产污水管道


7.3.1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下列介质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1 含可燃液体的排放液;
    2 可燃气体的凝结液;
    3 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高于40℃的水;
    4 混合后发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7.3.2 输送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方式。
    采用架空敷设的生产污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2 输送生产污水的电气设备应按其爆炸性环境级别和组别进行选型;
    3 用于生产污水输送的收集池(罐)周围15m半径范围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其排气管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7.3.8条执行。
7.3.3 重力流管道应符合本节下述各条的规定。
7.3.4 厂房或生产设施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井:
    1 围堰、管沟等的污水排入生产污水(支)总管前;
    2 每个防火分区或设施的支管接入厂房或生产设施外生产污水(支)总管前;
    3 管段长度大于300m时,管道应采用水封井分隔;
    4 隔油池进出污水管道上。
7.3.5 非爆炸危险区域的排水支管或总管接入含可燃液体污水总管前应增设水封井。
7.3.6 储罐(组)排水管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井,水封井和防火堤之间的管道上应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7.3.7 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水封井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隔油池的隔板、隔油池和水封井的盖板应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盖板与盖座应密封,且盖板不得有孔洞。
7.3.8 甲、乙类生产设施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总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置排气管。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径不宜小于100mm;
    2 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2.5m以上;
    3 距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置排气管。

条文说明
7.3.1 本条对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的介质做出了规定。
    第3款,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温度过高时容易逸出大量可燃气体,存在事故隐患,故应控制混合后排水温度不超过40℃,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一致。
    第4款,精细化工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原料、中间产品、产品繁多,一个企业常常会有不同产品的多条生产线,产生的污水种类也比较多,而有些含有化学物质的生产污水混合后会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火灾或爆炸,这类污水不能直接混排,必须要单独收集或处理,消除火灾、爆炸危险后再排入污水总管。
7.3.4 本条第1款~第3款为强制性条文。
    输送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及其蒸汽积聚的措施,通常在管沟内填满细砂。为监测管道泄漏,可以采取管沟局部分段设置检漏井的方式。第1款~第3款,生产污水管道尽可能按管道系统、区域或长度用水封井隔开,确保某区的污水管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后,不致串入其他区域或沿支、总管蔓延几百米,增加整个污水系统的安全度。当每个防火分区的支管接入厂房或生产设施外生产污水(支)总管前设置水封井确有困难时,可采取满足水封井要求水封高度的支管管道水封等方式。
    第4款,应参考给排水专业其他相关标准、规范,根据生产污水的含油情况,确定隔油池的设置场所。考虑到标准图中隔油池水封高度不足,因此隔油池进出污水管道上应设置水封井,避免火灾蔓延。
    根据调研发现,很多企业按照要求设置了隔油池或水封井,但隔油池或水封井内残留的可燃液体经过不断地积累后导致可燃蒸汽浓度高,反而成为一个重大的危险源。为消除隐患,生产企业应采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定期检测并及时清理隔油池或水封井内的残留液。
7.3.5 含可燃液体污水管道很容易溢出可燃气体,这些气体会顺着污水管道进入非爆炸危险区域,一旦在某处汇集达到爆炸浓度,该区域电气设备未防爆,则极容易引发爆炸,这在工程实例中多次发生,故要求非爆炸危险区域的排水支管或总管接入含可燃液体污水总管前应增设水封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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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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