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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住宅建筑


1.2.1 总平面布局
1、目前居住小区中经常会要求设置100~300㎡的老年人服务用房(公建配套用房),此种性质用房设置在住宅建筑下部是否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考虑?如按住宅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设计消防水量的要求会有较大的提高。
    答:位于住宅底层且建筑面积小于300㎡的物业管理、社区办公、养老服务等小型营业性或服务用房,所在建筑可按底部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定性,养老用房的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其他设计均应满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相关要求。

2、两栋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贴邻设置(符合零间距设置要求),其商业服务网点总建筑面积是否可以分开单独计算,分别满足《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 第8.5.3条规定控制的3000㎡就可以了?还是按整体计算?
    答:贴邻设置时,商业服务网点总建筑面积小于3000㎡时,可按一组商业网点计算;当两栋商业服务网点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时,应按两组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组与组之间应按防火间距进行设置,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允许减少的条件时,其间距仍不应减少,否则应按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进行设计。

1.2.2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1、两个住宅单元的平面布置有夹角,夹角的角度大于90度但小于180度,此时这两个单元外窗的间距是按防火间距计算?还是按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两侧的洞口间距计算?当公共建筑不同防火分区或塔楼这么布置时如何确定相邻外窗的间距?
    答:两个住宅单元拼接时,两个单元外窗间的墙体宽度(水平距离)应满足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第8.8.2条1.0m要求。公共建筑防火分区之间、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防火墙两侧外窗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6.1.3、6.1.4条要求。

2、《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第8.4.6条,提出地下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及库房的自然排烟窗、采光窗与高层住宅、其他住宅外墙开口的防火间距要求。对于升出地下室顶板的机械排烟井、进风井、采光井是否需要执行此要求?
    答:按照《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 第8.4.6条执行,但当采光窗、井采用防火分隔措施与地上建筑完全分隔时,其间距可不限。

1.2.3 安全疏散和避难
1、住宅的“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30条和《住宅设计标准》第8.7.3条),此处的首层疏散外门是否包括门厅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此条引申出来的还有住宅地下室的楼梯在一层直接对外的门是否也需要也按照1.10m的净宽来控制?
    答:首层疏散外门指的是直接对外的门,不包括门厅内的楼梯间首层疏散门(含地下室开向门厅内的疏散门)。疏散楼梯间在首层不经过门厅直通室外时,楼梯间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2、对《关于超高层住宅建筑避难层设置问题的复函》有以下两个疑问:
1)据这条复函的意见,是不是指如果整层都作为避难区时,是不需要满足至少两个面靠外墙的要求的?
    答:不需要整层都作为避难区,同时应按国家标准管理组建规字〔2018〕6号文的要求,满足至少两个面靠外墙的要求。
2)当采用该避难层的局部区域作为避难区时,至少两个面靠外墙的区域是不是仅指避难区域而不包括进入避难区的前室等区域?
    答:两个面靠外墙的区域是指避难区,不含进入避难区的前室及进入避难区的走道。

3、建筑高度为33m~54m的高层住宅,标准层穿过消防电梯前室再到楼梯间前室的做法,可行吗?
    答:可行。
问3

4、当一个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单元(只设置了1个安全出口)与一个多层(建筑高度不大于27m)住宅单元组合建造时,需要各单元疏散楼梯通至屋面,且在多层住宅单元屋面设置连接较高单元疏散楼梯的疏散通道,或设置通向较高屋面的室外疏散楼梯吗?
    答:规范中,多层住宅对楼梯出屋面无强制性要求;多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单元组合建造时,不强制性要求多层住宅的楼梯出屋面,但组合建筑中高层住宅仅有一个单元时,高层住宅的屋顶应设置疏散场地,且满足《住宅设计标准》第8.7.6条文说明的疏散场地面积要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5、住宅的非消防电梯设置在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消防电梯设置在其他前室中)中,非消防电梯除满足DGJ32/J 26-2017第8.7.19条第3~7款的设置要求外,该前室是否需要满足合用前室的各项要求?
    答:住宅的非消防电梯设置在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消防电梯设置在其他前室中)中,非消防电梯需满足 DGJ32/J26-2017第8.7.19条第3~7款的设置要求,该前室满足防烟楼梯间前室设置要求即可。

6、《住宅设计标准》DGJ32/J 26-2017第8.7.5条,建筑高度大于27m小于54m的住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应计算到楼梯间门还是通向连廊的门?连廊是否可以看成防烟楼梯间的前室?
问6
    答: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应计算到楼梯间门,如连廊设置为防烟楼梯间前室,则前室门到楼梯间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10m(详DGJ32/J26-2017第8.7.5条的条文说明)。

7、住宅下部是地下汽车库,汽车库的人员疏散不借用住宅楼梯,这种情况,住宅电梯通至汽车库,楼梯不通地下汽车库,是否可行?
    答:仅为住宅服务的地下汽车库可行,建议楼梯也通至地下汽车库,方便住户使用。

8、住宅户门开在合用前室中,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是否有要求。
    答:住宅户门开在合用前室中,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没有要求。

1.2.4 建筑构造
1、高层住宅采用连廊户型,内天井进深尺寸大于2.0m,按规范天井内侧的北向房间窗无耐火极限要求,但天井侧向的厨房窗距离连廊较近,是否也有耐火极限1h的要求?
    答:天井侧向的厨房窗与连廊开口内侧的直线距离应大于2.0m,当不大于2.0m时,外窗应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防火玻璃窗,天井侧向其他房间窗与连廊开口直线距离不小于1.0m。对空调机位可不做距离要求。
    楼梯间外窗与连廊开口的水平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6.4.1-1条1.00m的要求。


2、住宅下部设置两层商业网点的建筑,其底部两层总层高是否有限制要求?当底部网点总层高超过7.5m,是否会认定为其层数按照建筑层数折算下来超过两层,从而此底部的商业不符合商业网点的设置要求,则建筑定性将有较大变化?
    答:两层商业网点总层高超过7.5m时,按高度应折算为3层,不符合商业网点不能大于两层的要求,该栋建筑为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建筑。

3、住宅设计封闭阳台时,当阳台内房间的外墙和外门均按外墙设计(节能计算作为外墙和外门窗),该阳台是否要满足窗槛墙1.2m的高度要求?
    答:住宅设计封闭阳台时,在消防设计上按室内空间考虑,其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及相邻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应满足《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第8.8.2条的规定。

4、《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第8.8.1(1)条中,敞开连廊对外开口宽度6m,是必须连续长度不小于6m?还是对外开口总长度不小于6m(中间可以有柱等遮挡物断开,几个开口长度的和不小于6m)?
    答:对外开口宽度为连续长度,当连廊上的柱子、管井(仅限于柱子、管井,电梯、楼梯、电梯厅等均不行)总宽度不大于外廊直接对外开口宽度的20%时,可忽略不计。

5、非机动车坡道在地下出入口处未设防火门,坡道地面出入口与地上相邻建筑的防火距离是否按《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 第8.4.6条要求?
    答:非机动车坡道在地下出入口未设置防火门时,坡道的地面出入口与地上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有关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当相邻建筑面向坡道地面出入口侧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1.2.5 灭火救援设施
1、《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 第8.6.3条消防车登高场地范围内的裙房或底层门厅进深不应大于4m,若住宅外轮廓有凹槽,4m是从突出的楼梯间外墙计算还是从疏散连廊计算?凹槽中底层有突出高层的建筑是否影响消防扑救或救援?
    答:裙房或底层门厅进深的起算边线应优先以设有消防救援窗能够满足消防救援的前室或楼梯间外墙为计算边线,消防救援窗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该前室或楼梯间外窗应面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当受条件限制,前室或楼梯间没有面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外窗,或该外窗不能满足消防救援窗的要求时,应以能够满足消防救援的外窗或外廊所在的外墙计算。当以外廊的外墙或敞开天井侧向前室窗外墙作为计算点时,凹进的敞开外廊宽度应不小于10m(参考救援场地短边10m的要求),便于消防车进入和救援。(三种情况见下图)
 前室和楼梯间外窗满足救援要求时的门厅和救援场地计算示意
前室和楼梯间外窗满足救援要求时的门厅和救援场地计算示意
前室外窗满足、楼梯间外窗不满足救援要求时的门厅和救援场地计算示意
前室外窗满足、楼梯间外窗不满足救援要求时的门厅和救援场地计算示意
 前室和楼梯间外窗不满足救援要求时的门厅和救援场地计算示意

前室和楼梯间外窗不满足救援要求时的门厅和救援场地计算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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