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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Technicalstandardforfoamextinguishingsystems
GB50151-202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1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第5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1-2021,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2)、3.2.3、3.2.6、3.3.2(1、2、4、5)、3.7.6、4.1.2(2、3、4、5)、4.1.3、4.1.11、4.2.6(1、2)、5.1.2(1、2、3)、5.2.2(1、2、3)、7.1.3(1、2)、7.1.7、8.1.1、9.2.4、9.3.19(7)、11.0.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和《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e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9日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2016〕248号)的要求,由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以下简称“原规范”)和《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进行整合并全面修订而成。
    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与有关单位合作,先后开展了公安部科技强警基础工作专项“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泡沫灭火机理与技术研究”等工作,取得了许多急需的工程设计参数,为本标准提供了科学依据;深入相关单位调研,总结国内外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工程设计、火灾扑救案例等实践经验;积极吸收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的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校等部门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泡沫液和系统组件、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泡沫消防泵站及供水、水力计算、施工、验收、维护管理等。
    与原规范和《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相比,本标准主要有下列变化:
    1.对原规范和《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进行整合,并更名为《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2.增加了空气泡沫系统不适用于储存沸点低于45℃的低沸点易燃液体储罐,储存温度高于100℃的高温可燃液体储罐不宜设置固定式系统的相关条款;
    3.在泡沫液、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产生器、泡沫消防水泵等产品与设备的选择及要求方面做了重大修改,并删除了相关术语;
    4.调整了立式储罐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并删除了外浮顶储罐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盘上的相关规定;
    5.删除了原规范第5.2节“油罐固定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将其第5.1节“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进行整合,并对后续章序号进行调整;
    6.对保护变压器的泡沫喷雾系统的设计做了较大修改;
    7.在泡沫消防水泵动力源中增加了备用柴油机泵组的设置及其柴油机的选型、性能及排烟管的设计要求;
    8.删除了原规范附录A“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试验方法”;
    9.施工验收部分随着设计部分的修改,做了相应改动,同时增加了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喷雾系统等的施工、调试、验收的相关要求;
    10.删除或修改了不符合现行国家政策的条文;
    11.增加了各系统组件的具体验收要求,修改了系统验收的合格评定标准。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负责日常管理,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标准条文的具体解释工作。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径寄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300381)。
    本标准主编单: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
    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
    大连市消防救援支队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神华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
    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荣和特种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威逊机械连接件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秘义行 智会强 王璐 包有权 张力 董增强 黄云松 张晋武 王栋 张兴权 李德权 仇俊岳 石军 徐康辉 涂建新 房路军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吴文革 申立新 韩艳萍 洪声隆 潘海涛 高斌海 蒙晓菲 贺瑞 年浩 刘芳 杨俊海 郑浩 周在云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4月9日以第54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2016〕248号)的要求,由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和《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进行整合并全面修订而成。
    与原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和《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相比,本标准主要有下列变化:
    第1章:增加了第1.0.4条,明确了沸点低于45℃、碳5及以下组分摩尔百分数占比不低于30%的低沸点易燃液体储罐不宜选用泡沫灭火系统。
    第2章:删除了计量注入式比例混合装置、环泵式比例混合器、泡沫混合液泵、半液下喷射系统等术语,调整了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等术语,增加了泡沫缓释罩、机械泵入式比例混合装置、泵直接注入式比例混合流程等术语。
    第3章:在泡沫液、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产生器、泡沫消防水泵等产品与设备的选择及要求方面做了重大修改。
    第4章:增加了储存温度大于100℃的高温可燃液体储罐不宜设置固定式系统的规定,调整了立式储罐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删除了外浮顶储罐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盘上的相关规定,对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的设计做了较大修改,并删除了与之对应的附录。
    第5章:整合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第5章和第6章的内容,删除了原标准第5.2节“油罐固定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第6章:对保护变压器的泡沫喷雾系统做了较大修改。
    第7章:对系统动力源的要求做了较大修改。
    第9章:整合了《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第3章、第4章、第5章、第6章的内容,并随设计部分的修订做了对应修订。
    第10章:整合了《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第3章、第7章的内容,增加了各系统组件的具体验收要求,修改了系统验收的合格评定标准。
    第11章:在《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第8章的基础上,对应系统设计部分的内容,增加了相关条文。
    附录:对应于正文的修改,对相关附录做了相应修改。
    原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主编单位是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是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中国石化总公司洛阳石化工程公司、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中国石油塔里木油田公司消防支队、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消防支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快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轩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一研究所,主要起草人是张清林、秘义行、胡晨、白殿涛、王宝伟、王万钢、智会强、侯建萍、董增强、熊慧明、刘玉身、蒋玲、郑铁一、白晓辉、严晓龙、徐康辉、陈方明、艾红伟、杨燕平、蒋金辉、曾勇、关大巍。原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主编单位是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是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卫士消防设备分公司、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主要起草人是东靖飞、石守文、沈纹、宋旭东、刘国祝、李深梁、冯松、杜增虎、伍建许、杨丙杰。
    为了方便广大设计、生产、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注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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