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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它方面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3.1 疑难点:《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规程》DB42/169-2003 中未划分潜水,多数划分为上层滞水,是否合理?
    解答:《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规程》(DB42/169-2003)并未对地下水类型进行划分,且规范相关条款对潜水防治也作出了相关要求。地下水类型的划分应根据地下水赋存条件综合确定。

3.2 疑难点:用粘性土液性指数IL判定土的状态与用Ps值或N值判定土的状态存在不一致时,应如何掌握?
    解答:对于粘性土的状态,原则上以IL判定为主,以Ps值、N值和野外鉴别判定为辅。
    土样数量不足的互层土中粘性土夹层、粘性土透镜体等,宜以Ps值为主判定。

3.3 疑难点:基坑工程中基坑开挖深度2 倍范围内侧壁土剪切试验指标是否全部要6组?
    解答:对基坑边坡稳定性有影响的主要土层,以及分布稳定且有一定厚度的土层,当基坑工程重要性等级划分为一、二级时,应有6组剪切试验指标,并尚需有6组静力触探试验数据进行相关对比分析。

3.4 疑难点:现地面标高与地面整平标高相差较大,应怎样实测或估算Vse?
    解答:勘察报告一般按勘察期间地面标高进行的实测或估算的等效剪切波速、以及覆盖层厚度,划分建筑场地类别。
    当现地面标高与将来场地整平标高相差较大时,除按现地面标高确定等效剪切波速、覆盖层厚度进而确定场地类别外,当按将来场地整平标高确定的场地类别与按现地面标高确定的场地类别有可能不同时,再按将来的场地整平标高预测等效剪切波速、覆盖层厚度及建筑场地类别供设计参考。

3.5 疑难点:因建筑设计的环保对土的氡浓度有要求,勘察报告中是否应对此问题有明确说明?
    解答:勘察任务委托书有明确要求时,应进行土壤氡浓度测试。

3.6 疑难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3.1.1条,抗震设防类别是由设计人员确定,还是由勘察人员确定?对于非II类场地,勘察报告书是否要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第8.1和8.2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反应谱特征周期进行相应的调整,并给出调整系数和调整后的取值?
    解答:抗震设防类别主要由设计人员确定,并应在设计提供的勘察技术要求中明确。若设计未确定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勘察人员应及时与设计人员联系,要求确定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附录A所列出的街道(乡镇),按附录A确定基本地震加速
    度,附录A以外的街道(乡镇)或区域,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的II类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确定。设计有要求时,提供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调整系数及调整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的建议。

3.7 疑难点:关于抗浮锚杆参数的取值问题,目前有《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42/T159-201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建筑地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2014)、《岩土锚杆设计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50086-2015、《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2019有规定,应使用哪本规范?
    解答:抗浮锚杆设计参数应与抗浮设计配套,不能混用。采用《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 进行抗浮设计时,应按要求采用《建筑边坡技术规范》GB50330 要求确定;采用《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2014进行抗浮设计时,应按该地方规范及《岩土锚杆(索)技术规程》CECS22:2005要求确定;采用《岩土锚杆设计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50086-2015和《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2019进行设计时,应按对应规范要求确定抗浮锚杆设计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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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等疑难问题解答(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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