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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一般规定


2.1.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附录A划分。
2.1.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及配件等产品应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2.1.3 通信基础、网络平台等施工现场环境应满足施工要求。
2.1.4 设计单位应提供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技术构成图、系统性能指标、系统明细(含硬件、软件、接口、配件等)、设备布置平面图、子系统功能说明等必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并应进行技术交底和说明。
2.1.5 建设单位应提供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所需的基础数据资料。
 
条文说明
2.1.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工程是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和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体工程。将工程各阶段和相近工作内容划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将形成独立专业体系的工作划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并按此划分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组织施工和验收,有利于控制工程质量,方便工程验收。
2.1.2 施工前备齐设备及配件是保证正常施工的必要条件。提出本条的目的是避免出现尚不具备施工条件时仓促开工的情况。
2.1.3 施工现场满足施工的要求是工程实施的必要条件。各地消防站、消防装备、通信基础、网络平台等差异较大,所以施工现场环境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应由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2.1.4 本条规定了施工前应提供的最基本的技术文件。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是综合应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与消防指挥专业技术相结合的专业系统,所以在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详细说明工程实施方案、施工图、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明确工程部位、工序等。
2.1.5 专业应用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资料是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系统能否运行的基础。本条对建设单位的准备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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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0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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