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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消防信息综合管理子系统验收


4.5.1 消防信息综合管理子系统验收应包括消防信息类型及主要内容的检验验收和消防信息显示管理、远程数据检索、信息发布等功能的测试验收。
4.5.2 按照附录E划分的消防信息类型逐项检验其主要内容,每个信息类型抽查数据量不应小于2条。
4.5.3 测试检验消防信息显示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显示消防站名称及其当前值班人员姓名、人数等值班信息。
    2 显示消防车辆的编号、类型、状态、位置等信息。
    3 显示日期、时钟。
    4 按日、月、年显示各种统计信息。
    5 显示当前的火灾及灾害事故地点、出动方案。
    6 显示气象、温度、湿度、风向、风力等气象信息。
    7 接收、录制和切换显示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图像、道路监视图像、消防站图像以及各类多媒体信息。声音和图像的播放、显示、控制的效果满足设计要求。
    测试检验方法:通过现场演示的方式按本条第1~7款逐项进行显示管理功能操作检验。
4.5.4 测试检验远程数据检索和信息发布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授权终端实时检索本规范第4.5.2条的有关信息。
    2 通过信息网络发布火警受理和灭火救援的有关信息。
    测试检验方法:通过现场演示的方式,按本条第1~2款逐项进行数据检索和信息发布功能操作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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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0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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