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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验收


9.0.1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9.0.2 系统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供货、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
9.0.3 系统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应按本规范表E填写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1 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
    2 主要系统组件和材料的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材料和系统组件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
    3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4 施工单位的有效资质文件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6 系统试压记录、管网冲洗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系统施工过程调试记录;
    8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9.0.4 系统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的验收应合格,并应按本规范表D.0. 7 记录;
    2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全部合格,并应按本规范表E记录;
    3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和系统功能验收应合格,并应按本规范表F记录。
9.0.5 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系统竣工图;
    2 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5 系统验收记录;
    6 其他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
9.0.6 系统的管道、阀门及支、吊架的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83中的有关规定。
9.0.7 系统水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消防水池(罐)和消防水箱容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当采用天然水源作为系统水源时,其水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3 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尺等测量和直观检查。
9.0.8 动力源、备用动力源及电气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9.0.9 消防水泵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有明显标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和产品说明书核查。
    2 消防水泵的引水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 消防水泵在主电源下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启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手动测试阀,利用主电源向泵组供电;关掉主电源,检查主、备电源的切换情况,用秒表等检查。
    4 当自动系统管网中的水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稳压泵应能自动启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检查。
    5 自动系统的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处于自动启动位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降低系统管网中的压力,直观检查。
9.0.10 雨淋报警阀组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雨淋报警阀组的各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2 打开手动试水阀或电磁阀时,相应雨淋报警阀动作应可靠。
    3 打开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放水阀,测试的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压力表检查。
    4 水力警铃的安装位置应正确。测试时,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不应小于0.05MPa,且距水力警铃3m远处警铃的响度不应小于70dB(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打开阀门放水,使用压力表、声级计和尺量检查。
    5 控制阀均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6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手动启动装置的联动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
9.0.11 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的材质与规格、管径、连接方式、安装位置及采取的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8.3.14条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和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2 管网放空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水平尺和尺量检查。
    3 管网上的控制阀、压力信号反馈装置、止回阀、试水阀、泄压阀等,其规格和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 管墩、管道支、吊架的固定方式、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和直观检查。
9.0.12 喷头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的数量、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2 喷头的安装位置、安装高度、间距及与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偏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8.3.18条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抽查设计喷头数量的5%,总数不少于20个,合格率不小于95%时为合格。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3 不同型号、规格的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5只。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计数检查。
9.0.13 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及进水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泵接合器应进行充水试验,且系统最不利点的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压力表检查。
9.0.14 每个系统应进行模拟灭火功能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力信号反馈装置应能正常动作,并应能在动作后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动的相关设备,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检查。
    2 系统的分区控制阀应能正常开启,并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检查。
    3 系统的流量、压力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通过泄放试验检查。
    4 消防水泵及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正常启动,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5 主、备电源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切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模拟主、备电源切换,采用秒表计时检查。
9.0.15 系统应进行冷喷试验,除应符合本规范第9.0.14条的规定外,其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水雾覆盖保护对象的情况。
    检查数量:至少1个系统、1个防火区或1个保护对象。
    检查方法:自动启动系统,采用秒表等检查。
9.0.16 系统验收应按本规范表F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9.0.16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重要缺陷项和轻微缺陷项;
表9.0.16 水喷雾灭火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
表9.0.16 水喷雾灭火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
    2 当无严重缺陷项、重要缺陷项不多于2项,且重要缺陷项与轻微缺陷项之和不多于6项时,可判定系统验收为合格;其他情况,应判定为不合格。
9.0.17 系统验收合格后,应用清水冲洗放空,复原系统,并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本规范第9.0.5条列出的文件资料。

条文说明
9.0.1 系统竣工后要进行验收,以检验系统是否合格,能否正常发挥其功能。若系统验收不合格,则不能投入使用,否则发生火灾后,灭火系统可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导致火灾损失增大。因此,从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角度考虑,将本条定为强制性条文。
9.0.2 本条规定了验收的组织单位及应到现场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便于全面核查、客观评价。
9.0.3 本条规定了验收时应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这是验收时需要做的两项工作之一,即软件验收。
9.0.4 本条规定了水喷雾灭火系统验收要求,隐蔽工程要在隐蔽前验收合格,所有质量控制资料要合格。另外,规范了编制本规范表格的基本格式、内容和方式。
9.0.5 本条规定了验收合格后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以便建立建设项目档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9.0.6 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83中对管道、阀门及支、吊架的验收作了普适性规定,因此,这些组件的验收还要符合这两个规范的有关规定。
9.0.7 系统灭火不成功的因素中,供水中断是主要因素之一。利用天然水源作为系统水源时,除水量要符合设计要求外,水源要无杂质,以防堵塞管道、喷头。对于个别地方,用露天水池或河水作临时水源时,为防止杂质进入消防水泵和管网,需在水源进入消防水泵前的吸水口处设有自动除渣功能的固液分离装置,而不能用格栅除渣,因格栅被杂质堵塞后,易造成水源中断。
9.0.8 动力源、备用动力源和电气设备的可靠性关系到系统能否正常运行,符合设计要求是必须的。
9.0.9 本条的目的是检验消防水泵的实际操作性能。
9.0.10 雨淋报警阀是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关键组件,验收中常见的问题是控制阀安装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不便操作,有些控制阀无试水口和试水排水措施,无法检测报警阀处压力、流量及警铃动作情况。
    警铃的设置位置要靠近报警阀,使人们容易听到铃声。距警铃3m处,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不小于0.05MPa时,其警铃声强度不应小于70dB(A)。
9.0.11 本条规定的验收内容是根据已安装的水喷雾灭火系统通常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
9.0.12 喷头的验收要保证喷头的规格、型号、空间布置等满足设计要求,并需要根据喷头的实际安装总数核查其备用量。
9.0.13 凡设有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地方均需进行充水试验,以防止回阀方向装错。另外,通过试验,检验通过水泵接合器供水的具体技术参数,使试水装置测出的流量、压力达到设计要求,以确保系统在发生火灾,需利用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时,能达到控火、灭火目的。验收时,还需要检验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及位置是否正确,使用是否方便。
9.0.14 本条规定旨在检验系统的整体性能。
9.0.15 本条规定主要是检验喷头的喷水性能。
9.0.16 本条和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的判定标准相同,是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工程公司、建设方在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为满足消防监督、消防工程质量验收的需要而制订的。参照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产品标准,把工程中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项目,依据对水喷雾灭火系统的主要功能影响程度划分为严重缺陷项、重要缺陷项、轻微缺陷项三类;根据各类缺陷项统计数量,对系统主要功能影响程度,以及国内水喷雾灭火系统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等,综合考虑几方面因素来确定工程合格判定条件。
9.0.17 水喷雾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需要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将系统复原,以便投入使用。同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的技术资料,以便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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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5021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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