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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4.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 3.1.1~3.1.4 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他文件。
4.1.3 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4.1.4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条文说明
4.1.1 本条规定的依据是世界各先进国家的安装规范都有类似的规定。同时我国多年来火灾报警系统的调试工作也表明,只有当系统全部安装结束后再进行系统调试工作,才能做到系统调试程序化、合理化。那种边进行安装,边进行调试的做法,会给日后的系统运行造成很多隐患。
4.1.2 典型调查表明,近年来由于文件资料不全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和正常运行都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开通前必须具备的文件,这些文件包括: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
    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平面图。
    3 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或设计要求。
    4 设备安装技术文件:
    1)安装尺寸图(包括控制设备、联动设备的安装图,探测器预埋件,端子箱安装尺寸等);
    2)设备的外部接线图(包括设备尾线编号、端子板出线等)。
    5 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
    6 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包括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设计要求变更);
    7 安装验收单:
    1)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检验记录);
    2)安装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8 设备的便用说明书(包括电路图以及备用电掠的充放电说明)。
4.1.3 调试单位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针对不同的工程项目制定调试程序,尤其对重大工程调试前一定要编写调试方案(建议实行工程项目责任工程师制),如根据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在调试前作出“联动逻辑关系表”等。这样不仅可以保证调试工作顺利进行,还可以使调试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规范的各项要求,故本条对调试前编制调试程序作明确规定。
4.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非常强的工作,国内外不同生产厂家的火灾自动报警产品不仅型号不同,外观各异,而且从报警概念、传输技术和系统组成上都有区别,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外产品广泛采用了计算机、多路传输和智能化等多种高新技术,因此,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需要熟悉此专业技术的专门人员才能完成。所以本条明确规定了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一般应由生产厂的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水平的人员)或生产厂委托的经过训练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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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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