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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系统备用电源调试


4.16.1 检查系统中各种控制装置使用的备用电源容量,电源容量应与设计容量相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6.2 使各备用电源放电终止,再充电48h后断开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至少应保证设备工作8h,且应满足相应的标准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本节规定强调了对系统备用电源的调试。国内近年来不少消防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备用电源存在容量不够或充电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当主电源断电后备用电源不能及时切换,或者虽能切换但因备用电源容量不够或电压过低使整个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故本节规定了检查系统中各种控制装置使用的备用电源容量,并进行放电、充电试验,且均应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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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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