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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构造要求


4.5.1 在夏热冬暖地区的库房屋面上应设置通风间层。
4.5.2 库房顶层隔热层采用块状隔热材料时,不应再设阁楼层。
4.5.3 用作铺设松散隔热材料的阁楼,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阁楼楼面不应留有缝隙,若采用预制构件时,构件之间的缝隙必须填实。
      2 松散隔热材料的设计厚度应取计算厚度的1.5倍。
      3 阁楼柱应自阁楼楼面起包1.5m高度的块状隔热材料,厚度应使热阻不小于1.38㎡·℃/W,隔热层外面应设置隔汽层,但不应抹灰。
4.5.4 当外墙与阁楼楼面均采用松散可燃隔热材料时,相交处应设防火带。相交部位防火分隔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极限。
4.5.5 多层、高层冷库冷藏间的外墙与檐口及各层冷藏间外墙与穿堂连接部位的变形缝应采取防漏水的构造措施。
4.5.6 库房的下列部位,均应采取防冷桥的构造处理:
      1 由于承重结构需要连续而使隔热层断开的部位。
      2 门洞和设备、供电管线穿越隔热层周围部位。
      3 冷藏间、冻结间通往穿堂的门洞外跨越变形缝部位的局部地面和楼面。
4.5.7 装隔热材料不应采用含水黏结材料黏结块。
4.5.8 带水作业的冷间应有保护墙面、楼面和地面的防水措施。
4.5.9 库房屋面排水宜设置外天沟和墙外明装雨水管。
4.5.10 冷间建筑的地下室或地面架空层应采用防止地下水和地表水浸入的措施,并应设排水设施。
4.5.11 冷藏间的地面面层应采用耐磨损、不起灰地面。
条文说明
4.5.1 因通风间层对夏热冬暖地区作用显著,故作此规定。
4.5.2 从实践经验证明,库房顶层隔热层采用块状隔热材料技术可行,使用可靠,可节省投资,故作此规定。
4.5.3 将原“阁楼柱应自阁楼楼面起包1.2m高度的块状隔热材料”,调整为“1.5m高”,是根据调查中发现1.2m高度以上仍出现反潮现象。
4.5.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关于冷库防火和火灾情况,本规范编制组曾做过两次调查。第一次调查了上海、浙江、广东、天津、辽宁、陕西6个省市,从1968~1980年间发生火灾的17个冷库,其中16个冷库是在施工中失火,另有一个冷库是在投产后发生的,而且是由于设计不当,将接线盒放在可燃烧的稻壳隔热层内,电线发生短路引起火灾。1982年又了解了辽宁、烟台、青岛、北京、上海、浙江部分地区的商业(肉类、蔬菜、水果、蛋品等)、外贸、水产、轻工各系统总冷藏量达513924t的227座冷库的情况。这227座冷库,按每座冷库投产使用年限统计为3175座年,共发生火灾21起,造成损失163.33万元。2l起火灾中属于施工中发生的19起,造成万元以上损失的计5起, 共损失160万元,占21起火灾损失的98%。由此可见:
    施工中发生火灾几率=发生火灾数/座年=19/3175=0.6次/100座年。
    生产中发生火灾几率=2/3175=0.06次/100座年。
    施工中发生火灾造成损失与227座冷库的原基建投资之比为1:100,生产中发生火灾造成损失与227座冷库的原基建投资之比为1:5000;21起火灾中,由于电焊、电线、电热丝、灯泡等引起的计4起、占19%。因此,我们认为防火重点应放在施工组织预防措施方面。但鉴于我国历史上大多数冷库采用易燃材料稻壳做外墙、层面的隔热层,今后部分地区仍会延用该做法,故不能排除其失火隐患。1984年我们了解到1963年的长春蛋禽厂1200t冷库生产中曾发生火灾,自阁楼稻壳燃烧起,涉及外墙、软木亦大部烧毁,损失近百万元(货物45万元、冷库维修费用达50万元)。为了防止火灾造成损失,除应加强投产后的安全保卫工作外,外墙与阁楼楼面均采用松散可燃隔热材料时,其相交处宜设防火带。本次修订,更明确规定了防火带的耐火等级。
4.5.5 近年来多层冷库冷藏间外墙与檐口及穿堂与冷藏间连接部分的变形缝部位漏雨和漏水的问题常有出现。因此,本次修订规范时增加本条,应在设计中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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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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