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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制冷机房


7.2.1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容器上方的机房顶板上。
7.2.2 氨制冷机房应设事故排风机,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
7.2.3 大、中型冷库氟制冷机房应设置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氟气体浓度达到设定值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气体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制冷机房内距地面0.3m处的墙上。
7.2.4 氟制冷机房应设事故排风机,在机房内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
7.2.5 事故排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当制冷系统因故障被切除供电电源停止运行时,应保证排风机的可靠供电。事故排风机的过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而不直接停风机。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设备用电源。
7.2.6 氨制冷机房应设控制室,控制室可位于机房一侧。氨制冷压缩机组启动控制柜、冷凝器水泵及风机、机房排风机控制柜、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制冷机房照明配电箱等宜集中布置在控制室中。
7.2.7 每台氨制冷压缩机组及每台氨泵均应在启动控制柜(箱)上安装电流表,每台氨制冷机组控制台上应安装紧急停车按钮/开关。
7.2.8 氟制冷机房可不单设控制室,各制冷设备控制柜、排风机控制柜等可布置在氟制冷机房内。
7.2.9 各台制冷压缩机组宜由低压配电室按放射式配电。对不设制冷机房分散布置的小型氟制冷压缩机组,也可采用放射式与树干式相结合的配电方式。
7.2.10 制冷压缩机组的动力配线可采用铜芯绝缘电线穿钢管埋地暗敷,也可采用铜芯交联电缆桥架敷设或敷设在电缆沟内。氟制冷机房内的动力配线一般不应敷设在电缆沟内,当确有需要时,可采用充沙电缆沟。
7.2.11 制冷机房照明宜按正常环境设计。照明方式宜为一般照明,设计照度不应低于150lx。
7.2.12 制冷机房及控制室应设置备用照明,大、中型冷库制冷机房及控制室备用照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50%,小型冷库制冷机房及控制室备用照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0%。当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时,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min。
条文说明
7.2.1 氨属有毒物质,有强烈的刺激气味,因此为了工作人员及设备运行的安全,氨制冷机房均应设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当氨气浓度达到设定值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自动启动事故排风机。由于氨气比空气轻,因此氨气传感器应安装在机房顶板上。
    氨气浓度设定值,我国目前尚无统一规定,查国外有关资料,也未见到统一规定。本条提出的100ppm或150ppm的报警设定值是参照(美国)国际氨制冷学会第111号公告中“氨制冷机房的通风”有关内容确定的(详见美国工业制冷标准ANSI/ASHRAE标准15/94第13章安全中第13.8节机房的通风)。由于氨有强烈的刺激气味,少量的泄漏,机房工人就会及时发觉,并会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自动报警及启动事故排风机的氨气浓度设定值设定太低,如小于50ppm,则会报警频繁,并会出现误报警。如设定值过高,则会增加机房工人受伤害的风险。
7.2.2 当出现氨气泄漏时,本条为保证及时开启排风机作此规定。
7.2.3 氟是有害气体,五色无味且比空气重,如出现大量的制冷剂泄漏,会存在使机房工人产生窒息的潜在性危险,本条为保护制冷机房操作工人的安全而作此规定。氟气体浓度设定值可根据各地卫生部门的要求确定。
7.2.4 当出现氟气泄漏时,本条为保证及时开启事故排风机作此规定。
7.2.5 制冷机房排风机是保证运行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重要用电设备,因此应按二级负荷供电。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GB 9237的有关规定,制冷剂泄漏报警系统应安装独立的应急系统电源(如电池)。
7.2.6 原规范为进一步提高氨制冷机房的运行安全,要求不应将氨制冷机组启动控制柜等布置在氨制冷机房内。通过调研有的地区反映,氨制冷机组启动柜集中布置在控制室中,在现场手动启动制冷机组时,不能观察到主机电流的变化,因此要求恢复以前的做法,将制冷机组启动柜布置在制冷机组附近。本次规范修订,因氨制冷机房在发生漏氨事故时空气中的氨气浓度远不会达到爆炸下限(详见第7.2.11条条文说明),机房是安全的,因此考虑到一些地区的工人操作习惯,对本条规定予以放宽。
    修订组认为在氨制冷机房发生漏氨事故时,为便于控制室值班人员及时、安全的停止制冷系统运行、紧急处理漏氨事故,一般情况下氨制冷机组启动控制柜、冷凝器控制柜、机房排风机控制柜等集中布置在控制室中为宜。
7.2.7 安装电流表有助于观察电机和制冷系统的运行情况。氨制冷机组在运行中如出现意外情况(如机械故障等),应紧急停车进行处理,以免事故扩大,因此要求在机组控制台上安装紧急停车按钮。
7.2.8、7.2.9 这两条是根据氟制冷系统的特点制定的。
7.2.10 氟无色无味且比空气重,当有氟气泄漏时,会大量积聚在电缆沟内,对进行维修作业的电气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因此氟制冷机房内电气线路一般不应采用电缆沟敷设,当确有需要时,可在电缆沟内充沙。
7.2.11 原规范要求氨制冷机房照明应选用防爆型灯具,本次规范修订,根据(美国)国际氨制冷学会第111号公告的建议,在氨制冷机房设有事故通风机及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并执行本规范中第7.2.1条控制要求,当出现氨气意外泄漏时,能保证制冷机房氨气浓度控制在4%以下,远远达不到氨气的爆炸下限(16%),因此氨制冷机房是安全的。此外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冷行业的运行经验,尚未发生过氨制冷机房当出现漏氨时因电气火花引发爆炸事故的先例,所以机房照明可按正常环境设计。
7.2.12 突然停电时,制冷机房及控制室值班人员为了安全要进行必要的操作,因此应设有备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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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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