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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系统选择


3.0.1 系统选用的灭火剂应和保护对象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炮系统适用于甲、乙、丙类液体、固体可燃物火灾场所;
    2 干粉炮系统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火灾场所;
    3 水炮系统适用于一般固体可燃物火灾场所;
    4 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燃烧、爆炸等物质的火灾。

3.0.2 设置在下列场所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宜选用远控炮系统:
    1 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
    2 有大量有毒气体产生的场所;
    3 燃烧猛烈,产生强烈辐射热的场所;
    4 火灾蔓延面积较大且损失严重的场所;
    5 高度超过8m,且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室内场所;
    6 发生火灾时,灭火人员难以及时接近或撤离固定消防炮位的场所。
条文说明
3.0.1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选用的灭火剂应能扑灭被保护场所和被保护物有可能发生的火灾。例如,对A类火灾,若配置干粉炮系统,只能选用磷酸铵盐等A、B、C类干粉灭火剂,这是因为磷酸铵盐等干粉灭火剂不仅能扑灭B、C类火灾,而且能有效地扑灭A类火灾;扑救B、C类火灾的干粉炮系统可选用碳酸氢钠等B、C类干粉灭火剂和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两者均可使用。碳酸氢钠等干粉灭火剂只能扑灭B、C类火灾,不能有效地扑灭A类火灾。
    1 国内外扑救甲、乙、丙类液体火灾最常用的是泡沫炮系统,其灭火效果较佳,亦较为经济。泡沫炮系统也适用于扑救固体可燃物质火灾。泡沫灭火剂的选择在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已有明确的规定。
    2 扑救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的生产、储运、使用装置或场所的火灾,通常选用干粉炮系统,可迅速、有效地扑灭一般的气体火灾。
    3 在生产、储运、使用木材、纸张、棉花及其制品等一般固体可燃物质的场所,其可能发生的火灾基本属于A类火灾,通常选用水炮系统进行灭火。
    4 以水和泡沫作为灭火介质的消防设备,当被误用于扑救某些特种危险品或设备火灾时,有可能发生化学反应从而引起燃烧或爆炸。因此,在消防炮灭火系统选型时应特别地加以注意。
3.0.2 在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可能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的场所,燃烧猛烈并产生强辐射热可能威胁人身安全的场所,容易造成火灾蔓延面积大且损失严重的场所,高度超过8m且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室内场所,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难以及时接近或撤离固定消防炮位的场所等,若选用远控炮系统既能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又可保障灭火人员的自身安全。当然在上述场所之外的下列场所,诸如火灾规模较小的场所,无爆炸危险性的场所,热辐射强度较小不易威胁人身安全的场所,高度低于8m且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场所,消防人员容易接近且能及时到达或撤离固定消防炮位的场所等,选用手动炮系统则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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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38-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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