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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干粉罐与氮气瓶


5.4.1 干粉罐必须选用压力贮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当采用钢质罐时,其内壁应做防腐蚀处理;干粉罐应按现行压力容器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并应保证其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安全强度。
5.4.2 干粉罐的干粉充装系数不应大于1.0kg/L。
5.4.3 干粉罐上应设安全阀、排放孔、进料孔和人孔。
5.4.4 干粉驱动装置应采用高压氮气瓶组,氮气瓶的额定充装压力不应小于15MPa。干粉罐和氮气瓶应采用分开设置的型式。
5.4.5 氮气瓶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条文说明
5.4.1 干粉罐为压力容器,灭火介质为干粉,工作介质是N2。当系统工作时,容器会承受较大的气体压力,且各类干粉灭火剂对金属均有一定的腐蚀作用。基于以上原因,作本条规定。干粉罐的设计强度应按现行压力容器国家标准设计、制造,并应保证其在最高使用温度条件下的安全强度。
5.4.2 根据干粉的特点,气粉两相流动规律和现有产品的实际性能参数及我国各厂的实践经验,干粉的松密度通常能保证1L干粉罐的容积可充装1kg干粉, 本条关于干粉充装密度不应大于1.0kg/L的规定是合理、可行的。
5.4.3 因干粉罐属压力容器,需重复使用,加料,检修,故作本条规定。
5.4.4 本条要求使用高压N2瓶组,并要求其与干粉罐分开设置,主要依据如下:
    1 可避免干粉长时间受压和结块;
    2 可避免干粉罐体长期受压而造成损坏或危害;
    3 贮压式干粉罐内可不必留有较大的空间安置N2瓶。
5.4.5 氮气瓶系高压容器,有相应的产品质量国家标准,其制造和使用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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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38-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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